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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合同

鎖定
附合合同亦稱“附合契約”,“議商合同” 的對稱。它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礎上作 “取與舍”的決策,而不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議商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屬於附合合同。一般保險合同的內容、條文,均由保險人或保險人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所事先制定的,投保人只能作 “取與舍” 的決定。一個普通的投保人,無法提出自己所要的保單,或修改保單內的某一條款。即使出現有需要變更的保單內容的必要,只能採用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式附屬保單,或另附特別約定批單。 [1] 
中文名
附合合同
外文名
adhesion contract
相    對
商議合同
特    點
不是由締約雙方充分協商而訂立
代    表
保險合同
我國保險法針對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確立了三種規制方法:
(1)立法規制。即保險條款訂立合同規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的保險條款説明義務,尤其是免責條款的説明義務;
(2)司法規制。即不利解釋原則:當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3)行政規制。即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