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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維魯

(古代巴比倫王國的社會等級)

鎖定
阿維魯是古代巴比倫王國的社會等級。據《漢穆拉比法典》 (是兩河流域階級社會第一部最完備的成文法典) 記載,巴比倫居民一般分為自由民和奴隸兩大類,分三個等級。其中阿維魯等級為全權自由民,它的上層是統治階級,包括王族、大官吏、高級祭司等; 它的下層是被迫納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被壓迫階級,包括農民、牧人和手工業者。其他兩個等級是依附於王室土地、被公社除籍的無權自由民 (“穆什欽努”) 和奴隸階級 (男奴隸稱“瓦爾都”,女奴隸稱“阿姆圖”)。阿維魯是公社成員,其土地所有者以納税、服徭役為前提。棄社逃亡或三年不納税則被公社除籍而失去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租佃土地,地租一般是收成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果園、菜園的地租是收成的三分之二,供應灌溉用水的園圃地租高達四分之三。 [1] 
中文名
阿維魯
屬    性
社會等級
記載典籍
《漢穆拉比法典》
含    義
全權自由民
來自於古代西亞地區。公元前1595年,古巴比倫王朝第六世國王。漢穆拉比王,訂立的漢穆拉比法典中規定的社會各階層的法律地位。
法典將古巴比倫居民分為自由民和奴隸兩大類。
奴隸主要來源於戰爭俘虜、破產的自由民及從外地買來的奴隸。奴隸被稱為瓦爾杜姆,直接為“卑賤者”,在法律上不僅無任何權利可言,而且被視為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主有權任意將奴隸出賣、轉讓、抵押,甚至殺死。法典規定,殺害奴隸或損傷奴隸的身體,僅意味着對奴隸主財產造成的損失,只承擔財產上的責任
自由民按其社會法律地位的不同,分為享有充分權利的自由民與不享有充分權利的自由民。前者稱阿維魯,直譯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員資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侶貴族、高級官吏,也包括自耕農和獨立手工業者,法典有許多條文專門保護他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後者稱為穆什凱努,直譯為“小人”或“順從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員資格或外來的、依附於王室經濟的人。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