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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多

(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

鎖定
阿多,男,藏族,1962年1月生,四川新龍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1] 
2020年12月30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阿多受賄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阿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阿多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提出上訴。 [2] 
中文名
阿多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藏族
籍    貫
四川新龍
出生日期
1962年6月
畢業院校
四川大學

阿多人物履歷

1984年07月至1988年10月,在甘孜州經研所工作;
1988年10月至1991年05月,在甘孜州計經委工作;
1991年05月至1992年03月,任甘孜州計經委綜合科副科長;
1992年03月至1993年04月,任甘孜州計經委綜合科副科長、甘孜州實業開發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1993年04月至1993年06月,任甘孜州計經委綜合科副科長;
1993年06月至1994年12月,任甘孜州計經委工交科科長;
1994年12月至1997年10月,任鄉城縣政府副縣長;
1997年10月至1998年01月,任得榮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1998年01月至2001年09月,任得榮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年09月至2002年12月,任鄉城縣委書記;
2002年12月至2004年01月,任鄉城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4年01月至2012年02月,任甘孜州政府副州長;
2012年02月至2014年06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
2014年06月至2017年03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17年03月至2017年08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執行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17年08月至2018年11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18年11月至2019年02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19年02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1] 

阿多人物事件

阿多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10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阿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阿多依法雙開

2020年4月26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四川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阿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阿多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旅遊安排,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生活作風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亦官亦商,“親”“清”不分,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大搞權錢交易。
阿多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阿多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阿多提起公訴

2020年6月,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阿多(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阿多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充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阿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阿多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30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川煤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阿多受賄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阿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阿多違法所得1421.56萬元、寶璣牌手錶1只、伯爵牌手錶1只,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阿多先後擔任四川省得榮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甘孜州副州長以及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被告人阿多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鄒某某、何某某等4人和四川某公司等6家單位在工程承攬、設備供應、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21.56萬元和寶璣牌、伯爵牌手錶各一隻。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阿多在擔任四川省得榮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甘孜州原副州長、川煤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設備供應、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1421.56萬元和寶璣牌、伯爵牌手錶各一隻,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處罰。阿多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應當對其從輕處罰。庭審中,阿多認罪、悔罪,並退繳了全部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阿多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阿多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提出上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