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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
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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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 中文名
-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
- 概 述
- 防爆電氣產品
- 總 則
- 標準要求
- 申請與受理
- 所在地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總則
- 防爆電機
- 防爆電泵
- 防爆配電裝置類
-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 防爆起動器類
- 防爆變壓器類
-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 防爆插接裝置
- 防爆監控產品
-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 防爆空調、通風設備
- 防爆電加熱產品
- 防爆附件、Ex元件
- 防爆儀器儀表類
- 防爆傳感器
- 安全柵類
- 防爆儀表箱類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與受理
1.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名稱”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單元”按表1的產品單元填寫,“產品品種、型號規格”按表1的產品品種、規格型號填寫,且規格型號應依據申請企業的防爆合格證書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填寫。申請組裝型的產品單元或產品品種應加括號註明“組裝型”,生產型可不註明。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1.2. 營業執照複印件。
1.3.生產許可證複印件(適用於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1.4.對於採用非典型工藝的企業,提交工藝流程及説明。
1.5. 申請取證的產品在有效期內的防爆合格證書複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各一份,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併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4.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以30天的生產量為一批)檢驗合格,並在產品或者包裝、説明書標明“試製品”後,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金安防爆提供技術服務。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要求
審查要求詳見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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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簡介 .豆丁.2014-07-28[引用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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