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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標準

鎖定
各種防洪保護對象或工程本身要求達到的防禦洪水的標準。通常以頻率法計算的某一重現期的設計洪水位防洪標準,或以某一實際洪水(或將其適當放大)作為防洪標準。 [1] 
中文名
防洪標準
外文名
Flood control standard

防洪標準影響介紹

防洪標準 防洪標準
防洪標準的高低,與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洪水災害的嚴重性及其影響直接有關,並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聯繫。國家根據需要與可能,對不同保護對象頒佈了不同防洪標準的等級劃分。在防洪工程的規劃設計中,一般按照規範選定防洪標準,並進行必要的論證。闡明工程選定的防洪標準的經濟合理性。對於特殊情況,如洪水氾濫可能造成大量生命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時,經過充分論證,可採用高於規範規定的標準。如因投資、工程量等因素的限制一時難以達到規定的防洪標準時,經過論證可以分期達到。

防洪標準各國差別

世界各國所採用的防洪標準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現期表示,有的採用實際發生的洪水錶示,但差別不大。例如日本對特別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一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鎮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設計。對農田的防洪標準一般為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亞農牧業區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國主要河道堤防防洪標準,比1927年洪水大11%~38%,約相當於頻率法的100~500年(隨控制站而異)一遇洪水,但實際上許多河道都未能達到防禦100年一遇洪水的標準。

防洪標準中國標準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主編單位: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2]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佈國家標準《防洪標準》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545號
現批准《防洪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201-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0.4、6.1.2、6.2.2、6.3.5、6.5.4、7.2.4、11.3.1、11.3.3、11.8.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94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6月23日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