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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鎖定
防止賄賂條例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二部分 違例事項
主要規定了政府或公共機關僱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任何人為自身利益以任何方法向政府或公共機關僱員提供任何形式的賄賂,無論是否達到目的,均應以犯罪論處。還規定代理人之貪污交易、擁有無法解釋的財產也應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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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調查權力
第四部分 證據
第五部分 雜項規定
防止賄賂條例補充説明
防止貪污條例是1948年7月30日香港政府公佈施行的懲辦貪污受賄的刑事法規,1949年和1950年進行過兩次修改,1971年又制定了《防止賄賂條例》,並建立了一個擁有廣泛權力的廉政專員公署,負責執行這些法規,促進香港地區的反貪污反賄賂的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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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共12條,主要內容包括: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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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
- 2. 觀察:香港完善《防止賄賂條例》 對貪腐零容忍 .法制日報[引用日期2021-11-14]
- 3. 防止賄賂政策 .IVDC[引用日期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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