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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税法

鎖定
關税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關税徵收與繳納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現行關税法律規範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0年7月修正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為法律依據,以國務院於2003年11月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以及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批准,作為條例組成部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税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税辦法》為基本法規,由負責關税政策制定和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據基本法規擬定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為主要內容。2015年8月,《關税法》被補充進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1] 
中文名
關税法
外文名
Tariff Law

關税法概況

關税是海關對進出境貨物、貨品徵收的一種税。所謂“境”指關境,又稱“海關境域”或“關税領域”,是一國海關法全面實施的領域。在通常情況下,關境與國境相一致,包括國家全部的領土、領海、領空。但如果一國國境內設立了自由港、自由貿易區等,這些區域就進出口關税而言則處在關境之外。與此同時,一個國家還可能設立多個關境,各關境之間的貨物或物品往來,仍然需要徵收進出口關税。例如,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和澳門保持自由港地位,即為我國單獨的關境區。如果國家之間的貨物往來不徵收關税,而只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貨物進出共同關境時徵收關税。例如,歐洲聯盟就組成了一個共同關境,其範圍大於任何一個成員國的國境。
從理論上説,關税包括進口税、出口税和過境税三種。進口税是指一國海關對進口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税。進口税有正税和附加税之分。進口正税是按照關税税則中法定的税率徵收的進口税。進口附加税是在徵收進口正税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加徵的臨時性關税,如反傾銷税、反補貼税、報復性關税、緊急進口税。出口税是指本國貨物或物品出境時需要繳納的一種關税,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已經廢止出口税。但發展中國家為增加財政收入,限制本國緊缺資源的輸出,仍普遍保留出口税。過境税是重商主義時代比較盛行,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開徵過境税的國家極少,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也嚴格禁止成員國開徵任何形式的過境關税。

關税法對象義務

關税的徵税對象及納税義務人
關税徵收的對象僅限於准許進出境的貨物或物品。貨物是指貿易性的進出口商品;物品是指非貿易性的進出口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個人郵遞進境的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的進口物品、饋贈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境的個人物品。關税在貨物或物品進出關境的環節一次性徵收。貨物或物品入境後,其在國內流通的任何環節均不在徵收關税。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税的納税義務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是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並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社會團體。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該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況下,對於攜帶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攜帶人為所有人;對分離運輸的行李,推定相應的進出境旅客為所有人;對以郵遞方式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為所有人;以郵遞或其他運輸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託運人為所有人。
關税的徵收管理只要依據《海關法》。具體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關税法繳納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應由進出口貨物的納税義務人向海關申報,海關根據税則歸類和完税價格計算應繳納的關税和進口環節代徵税,並填發税款繳款書。
納税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税款。如關税繳納期限的最後1日是週末或法定節假日,則關税繳納期限順延至週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納税義務人一般應當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報。經申請且海關同意,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啓運地辦理海關手續。
關税納税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税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海關總署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關税法滯納措施

納税義務人未在繳納期限內繳納税款,即構成關税滯納,《海關税》賦予海關對滯納關税的納税義務人強制執行的權利。強制措施主要有兩類:
徵收關税滯納金
滯納金自關税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税義務人繳納關税之日起,按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徵收,週末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
強制執行措施
如納税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税款,經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強制扣繳即海關從納税義務人在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中直接扣繳税款。變價抵繳即海關將應税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