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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税制度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對關税税率的利用、完税價格的審定、税額的繳納、退補、關税的減免及審批程序以及申訴程序等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税則》是《關税條例》的組成部分,具體規定商品的歸類原則、商品的税目、税號、商品描述和適用的相關税率。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修訂《進出口關税條例》、《海關進出口税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税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税率,審定局部調整税率。
- 中文名
- 關税制度
- 性 質
- 制度
- 屬 性
- 關税
- 所屬類別
- 國家事務
關税制度關税制度框架
海關法是我國關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中國海關是國內的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海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税和其他税、費,查緝走私等。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接受海關監管。准許進出口的貨物,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對關税税率的利用、完税價格的審定、税額的繳納、退補、關税的減免及審批程序以及申訴程序等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税則》是《關税條例》的組成部分,具體規定商品的歸類原則、商品的税目、税號、商品描述和適用的相關税率。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修訂《進出口關税條例》、《海關進出口税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税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税率,審定局部調整税率。
關税制度種類計徵依據
我國海關關税有兩種:進口關税和出口關税。進口關税設普通税率和優惠税率。對原產於與中國未訂有關税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税率徵税;對原產於與中國訂有關税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貨物,執行優惠税率徵税。經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特別批准,適用普通税率進口的貨物,可以按照優惠税率徵税。任何國家或地區對原產於中國的貨物徵收歧視性關税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於該國家或地區的貨物,可以徵收特別關税。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税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在海關未能確定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時,應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税價格:(1)從該項進口貨物從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2)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3)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税、進口環節其他税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後的價格;(4)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税後,作為完税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應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税税額。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由海關估定完税價格。
關税制度關税政策
關税的繳納、退補與減免
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符合條件的,可以自繳納税款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税,逾期不予受理。進出口貨物完税後,如海關發現少徵或漏徵,應自繳納税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進行補徵。因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徵或漏徵的,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
符合進出口關税條例規定條件的貨物,可以免税或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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