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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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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意見》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於2018年4月19日發佈的文件。 [1] 
中文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意見
發佈方
國務院學院委員會
發佈時間
2018年4月19日
類    別
文件
各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
為深化學位授權審核改革,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決定穩步推進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根據《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規定,現就做好自主審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學位授權審核改革的重要內容,在激發辦學活力、提高學科水平、發展交叉學科、形成特色優勢、加快創新人才培養、開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務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應堅持“服務需求、保證質量、前瞻引領、規範穩妥”的原則,新增學位授權點既要符合國家發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單位辦學定位;既要嚴格按照標準新增,又要體現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辦學水平;既要反映學科發展趨勢超前部署,又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既要程序規範、科學嚴謹,又要穩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分為新增《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以下簡稱《學科目錄》)內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新增《學科目錄》外的交叉學科,以及對現有學位授權點的調整。學位授權點調整按照動態調整辦法的規定進行。
四、高等學校應在制訂學校發展規劃的同時,制訂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明確本單位學科建設發展目標、整體佈局、階段任務與保障措施。通過後的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應向社會公開,並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查。期中可進行一次修訂。自主審核新增的學位授權點必須是已列入本單位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
五、高等學校應制訂新增學位授權點標準,其標準應體現本單位辦學水平,必須高於國家同類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申請基本條件。新增學位授權點標準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開。要根據《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論證報告編寫參考提綱》(見附件),制訂本單位新增學位點論證報告編寫提綱。
六、高等學校應根據《辦法》和本意見的要求,制訂本單位學位授權審核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查。所確定的本單位自主審核程序應規範、科學、透明,必須包括以下環節: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位點管理部門初步審核、按提綱編寫論證報告、國內外同行專家論證、擬新增學位授權點校內公示、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國內外同行專家論證,專家應不少於7人,其中校外專家不少於1/2,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或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不少於2人。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須對申請新增學位授權點逐一進行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七、交叉學科不是現有學科簡單組合,高等學校在探索設置新興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時必須從嚴把握,應系統梳理凝練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學理基礎、理論體系和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設置的交叉學科應有一定數量、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覆蓋面與現行一級學科相當,有可能形成新的學科增長點;屬於學科交叉人才培養項目和可設置二級學科的不應設置為交叉學科。新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時,還應徵求本單位與交叉學科相關的其它學位授權點意見。
八、高等學校要合理控制自主審核節奏,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前沿趨勢、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單位學科基礎條件,以及資源配置能力,統籌考慮新增學位授權點,每年新增博士學位授權點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已有博士學位點數量的5%。高校決定新增的學位授權點應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新增學位授權點清單和各學位授權點論證報告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九、高等學校應加強對新增學位授權點的質量管理。要確保新增學位授權點的辦學方向,夯實思想政治教育;要轉變發展理念,堅持內涵發展,充分認識設置學位授權點的根本目的是人才培養,嚴禁因人設置學位授權點;要建立有效的自主審核機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自主審核工作,加強對新增學位授權點的質量管控;要明確新增學位授權點的五年建設與發展目標,確定年度建設資金和研究生招生規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數每年應不少於10人;要向社會做出承諾,新增學位授權點的學科水平若干年內應達到全國同類學科的前30%;要加強新增學位授權點的跟蹤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完善退出機制,避免“重申報、輕建設”,促進學位授權點的健康發展。
十、高等學校自主審核新增的學位授權點,必須按照《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的規定接受專項評估,應自覺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在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和專項評估中出現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被評為“不合格”的、發生嚴重研究生培養質量或管理問題的、已不再符合自主審核單位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取消其自主審核資格。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18年4月19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