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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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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發出《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通知》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中文名
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頒佈時間
2016年4月
發佈單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通知》表示,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從2016 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通知》表示,社會保險費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健全基本養老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實現可持續發展和長期精算平衡,並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不降低和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要加強政策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地具體調整費率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通知》還表示,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