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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鎖定
欠款的“老賴”,今後出行如果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根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將被限制消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7月通過的這條司法解釋,那些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在進行高消費時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中文名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實施時間
2010年10月1日
通過時間
2010年5月17日
公佈時間
2010年7月1日
文    號
法釋〔2010〕8號 [1] 
修改時間
2015年7月20日 [2] 
2010年10月1日根據規定,被限制“高消費”後,自然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限制高消費的,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上述規定將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限制高消費是一種補充性、間接性的執行措施,不影響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在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依照法定程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當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