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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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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的職能作用,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提出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20年8月印發實施。
中文名
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
頒佈時間
2020年8月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意見全文

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的職能作用,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解答法律諮詢。
(二)引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轉交申請材料。
(三)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有值班律師在場。
(四)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五)承辦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不提供出庭辯護服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請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三、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實際工作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或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提供法律幫助。
工作站應當懸掛統一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立指引標識,並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書以及相關業務介紹資料。
工作站應當公示法律援助範圍、條件、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及當日值班律師基本信息等。
四、法律援助機構綜合社會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準、業務能力、執業年限等確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人選,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名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庫。
五、法律援助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諮詢需求量和當地律師資源狀況,合理安排值班律師工作時間。律師值班可以相對固定專人或者輪流值班,在律師資源短缺地區可以探索採用現場值班和電話、網絡值班相結合的方式。
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值班律師名冊或人員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值班律師服務應持律師執業證書,實行掛牌上崗,向當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身份。
值班律師在接待當事人時,應當現場記錄當事人諮詢的法律問題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範圍,對認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引導其申請法律援助。
社會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師服務。值班律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職業道德、執業紀律,不得誤導當事人訴訟行為,嚴禁收受財物,嚴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攬案源、介紹律師有償服務及其他違反值班律師工作紀律的行為。值班律師應當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七、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運行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對值班律師職責、服務內容、執業紀律、刑事訴訟法律知識方面的業務培訓,及時統計彙總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罪名、簡要案情、諮詢意見等信息,定期運用徵詢所駐單位意見、當事人回訪等措施瞭解值班律師履責情況,對值班律師實行動態化管理。
法律援助機構要向律師協會通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履責情況。律師協會要將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履責情況納入律師年度考核及律師誠信服務記錄。
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提供值班律師服務的日常監督管理,總結並不斷提升值班律師服務質量水平。對律師在值班律師工作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辦公場所和設施。看守所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情況。
九、對於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和單位,法律援助機構要根據律師資源和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等,統籌調配律師資源,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十、國家安全機關適用本意見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1] 

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內容解讀

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就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答記者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起草過程和意義?
答: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推進法律援助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2019年司法部印發《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綱要(2019--2022年)》,要求“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完善值班律師工作運行機制,細化值班律師職責範圍、權利保障、監督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為解決值班律師權利保障、工作經費、部門協作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完善值班律師制度,2019年以來,司法部在廣泛調研和反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辦法》。在此期間,司法部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反覆修改完善,並就《辦法》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多次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地方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代表、專家所提合理化意見均已採納。
制定出台《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律援助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法律援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實踐,對於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明確了值班律師的內涵、工作原則、組織實施部門及相關職責。第二章“值班律師工作職責”,明確了值班律師的法定職責,細化了值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場提供法律幫助的具體要求。第三章“法律幫助工作程序”,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保障值班律師工作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法律援助機構及值班律師履職要求,值班律師會見、閲卷權利的保障等。第四章“值班律師工作保障”,規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置、值班律師工作管轄、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明確建立值班律師各項工作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會商通報機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對值班律師履行相應的監管和指導職責。第五章“附則”,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中國海警局、監獄履行職責涉及值班律師工作的,適用辦法中關於公安機關的規定,廢止“兩高三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
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在認罪教育、量刑協商、簽署具結書等方面,檢察機關承擔了重要責任。那麼在檢察環節如何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執業?
答:2019年,“兩高三部”共同制定發佈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條件、程序,細化了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值班律師的模式和服務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師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時的會見權、閲卷權等權利。《辦法》在吸收《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對值班律師的職責、執法司法機關的義務等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具有重要意義。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是重要的參與者、推動者和見證者,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瞭解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引導其認罪認罰,保障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發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檢察機關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努力為值班律師履職提供良好的條件和環境。截至目前,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在檢察機關設置法律援助工作站1760個,天津、重慶、雲南等地檢察機關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一是依法保障值班律師的會見權。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告知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併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並且不符合通知辯護條件,要求約見值班律師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二是賦予值班律師閲卷權。即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閲案卷材料、瞭解案情。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安排,為值班律師查閲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已經實現卷宗電子化的地方,可以安排在線閲卷。三是為派駐值班律師提供辦公便利。對法律援助機構在檢察機關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的,檢察機關均給予提供專門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檢察院還可設置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專門辦公區域,為值班律師設立會見室,給值班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保障。四是依法聽取值班律師意見。審查起訴過程中,在告知權利基礎上,檢察機關還會就相關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二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三是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聽取意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控辯雙方就認罪認罰情況以及處罰建議進行平等溝通協商的過程。檢察機關會在與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師就上述事項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未採納值班律師所提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説明理由。
問: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的定位是什麼,是否僅是見證人的角色?值班律師如何實質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的職責是提供法律幫助,而不僅僅是作為見證人,在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時在場。為充分發揮值班律師有效提供法律幫助的作用,提升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參與度,“兩高三部”聯合發佈的《指導意見》和《辦法》,對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職責內容作出了進一步細化,具體包括:一是提供法律諮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定,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釋明從寬從重處罰的情節以及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等;二是提出程序適用的建議;三是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四是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五是就案件處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六是引導、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可以説,在立法、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等層面,已構建認罪認罰案件值班律師實質性參與機制。審查起訴階段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關鍵階段,也是值班律師發揮實質作用的關鍵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檢察機關除依法為值班律師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外,還致力於構建科學的量刑協商機制,《指導意見》提出,“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儘量協商一致”。今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對量刑協商程序進一步予以細化,對量刑建議説理提出明確要求,包括:一是要求檢察機關對量刑問題與辯方溝通協商過程製作筆錄並附卷,通過全程留痕的方式確保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二是要求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在起訴文書中,應當對量刑建議説明理由和依據,其中擬以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訴書中概括説明,擬以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起訴書或者量刑建議書中充分敍明;三是要求檢察官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進行充分論證説理,特別對認罪認罰前後量刑建議的區別進行充分説理,使量刑成為控辯雙方充分協商的結果。
問:公安監管部門採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和值班律師順利開展工作?
答: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多措並舉推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開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辦法》進一步完善規範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全國公安監管部門主要從三個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和保障值班律師順利開展工作:一是加強法律援助中心駐看守所工作站建設保障。看守所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為值班律師提供工作餐。截至2020年6月底,全國97.7%的在用看守所已經建成法律援助中心駐看守所工作站。二是強化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制度告知宣傳。看守所將值班律師制度相關內容納入在押人員權利義務告知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時在告知書上簽字確認。看守所通過電教系統宣講、民警談話教育等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師工作職責,以及如何申請法律幫助。看守所通過電子屏、警務公開欄、宣傳冊等,向在押人員家屬宣傳值班律師工作制度。三是規範看守所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工作運行機制。首先,明確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啓動程序。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可以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啓動,也可以依據辦案單位通知啓動。《辦法》分別設置了法律幫助申請表、法律幫助通知書,其中載明法律幫助對象個人信息,看守所據此安排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其次,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約見值班律師的渠道方式,既可以自己填寫法律幫助申請表,也可以口頭申請,由看守所代為填寫,再由看守所及時轉交值班律師。第三,明確了值班律師身份核驗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向看守所提供並及時更新駐看守所值班律師庫或者名冊信息、值班律師排班表、值班方式和聯繫方式等。值班律師攜帶律師執業證或者律師工作證辦理會見,看守所依據值班律師名冊、值班律師排班表,核實值班律師身份。第四,明確了值班律師會見保障和監督。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值班律師會見,值班律師會見不被監聽。看守所工作人員見證並簽字確認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情況,對值班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線索及時轉法律援助機構處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