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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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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是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的意見》,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組織起草的意見稿。 [2] 
該意見徵求稿於2022年11月2日正式發佈,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1日。。 [2] 
中文名
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發佈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修訂信息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的意見》,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1日。 [2] 

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內容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有關汽車生產企業、專業技術服務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的意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提升智能網 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決定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 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和目標
(一)試點內容
在全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工作基礎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選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准入試點;對通過准入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 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本通
知中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 3 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 4 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 功能(以下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二)試點目標
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 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 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基於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 訂,推進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准入管理體系和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體系。
二、試點申報條件
試點依託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條件的城市開展,申報城市應為地級以上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 由擬申報試點城市主管部門牽頭,聯合擬申報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自願申報。試點城市、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使用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試點城市條件
試點城市應當具備支持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 通行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或管理政策、組織協調機制等政策保 障條件;具備與申報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設計 運行條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礎
設施、通信基礎設施、高精度地圖等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
試點道路的交通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 求;具備良好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基礎、省 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台、汽車網絡安全和數據 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條件。有關試點城市的具體條件可參考附件 1。
(二)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條件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是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具備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設計驗證能力;具備汽車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軟件升級、風險與突發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具備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服務企業平台,可對試點車輛的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並建立報告機制;具備用户告知機制。有關試點汽車生產企業的具體條件可參考附件 2。
(三)試點產品條件
試點產品應當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等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 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等產品過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要求。通過產品過程保障和測試,確保試點產品符合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相
關通行規定,保障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過程中的安全性。有
關試點產品的具體條件可參考附件 2。
(四)試點使用主體條件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設置試點車輛運行安全保障機構,建立運 行安全保障、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具備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監測平台,配備與試點車輛運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及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對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具備全流程保障能力,對試點車輛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有關試點使用 主體的具體條件可參考附件 3。
三、組織實施
(一)試點申報
擬申報試點的聯合體應制定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 通行試點申報方案(模板參考附件 5),參考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 的條件,證明符合相關要求,向試點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會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網絡安全保衞部門、通信管理局,對試點申報方案進行初步審核,於 年 月 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試點申報方案(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 光盤一份)。每個聯合體中的汽車生產企業限定 1 家,每家
汽車生產企業可參與的聯合體不超過 2 個。在集中申報結束
後,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智能網聯汽車技術與產業發展、試
點實施和聯合體申報情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補充報送試點 申報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專家對試點申報方案的內容完整性、條件符合性、實施可行性等進行初審。對通過初 審的聯合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 構對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設計驗證、安全保障、安全監測等能 力,產品的技術條件,以及使用主體運行安全保障、責任承 擔等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據評估 結果擇優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二)試點實施
符合試點申報條件、經評估納入試點的聯合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導下,開展試點。其中,納入試點的產品,在完成測試與安全評估後,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請。對取得准入許可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由公安部指導在試點城市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1.產品准入試點
(1)測試與安全評估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細化完善自動駕駛功能產品的 准入測試和安全評估方案,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導,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試點城市的監督下,試點汽車生產企業開展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
作,評估試點產品對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和道路交通
法律法規相關通行規定的符合性。在實際道路測試過程中,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監測要求將車輛接入工業和信息 化部試點管理系統。
(2)產品准入審查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按要求完成產品測試和安全評估後, 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領域專家審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准入管理 有關規定,經受理、審查評估和公示後,作出是否准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准入管理相關規定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通行試點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按規定為試點車輛購買保險、申請辦理註冊登記;要求符合資格條件的車內安全員處於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監測車輛運行狀態, 加強日常安全管理,確保試點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只能在限定範圍內激活。試點車輛上路通行期間,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加強車輛運行安全保障,如實記錄車輛運行數據信息,並按照有關部門要求提供車輛運行相關信息。在車輛註冊登記前, 申請試點使用主體變更的,應當按照試點使用主體相關要求
補充提交相關材料。有關上路通行試點的具體要求見附件 4。試點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 行調查、處理。屬於試點車輛一方責任,車輛處於自動駕駛 系統未激活狀態下的,由車內安全員承擔;車輛處於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的,由試點使用主體承擔,但有證據證明 車內安全員存在過錯導致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發生的除外。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 關主體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承擔責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對試點車輛上路通行期間收集的數 據加強管理,數據存儲、傳輸、處理應當符合汽車數據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試點車輛產生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違法違規責任,由車內安全員、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等相關主體依法 承擔。
3.應急處置
試點實施過程中,對於交通事故、網絡安全事件、數據 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 件,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試點城市主管部門 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並將處置過程和結果及時 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等相關部門。
(三)試點暫停或退出
試點期間,試點車輛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肇事導致的交通事故,或者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未履行生產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責任,或者試點使用主體未履行運行安全管理責任的,或者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或試點使用主體未履行網絡安全 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暫停試 點並按規定整改,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和網絡安全保衞部門、通信管理局評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後,方可恢復其試點。
試點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試點:
1.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相關 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的;
2.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隱瞞 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3.試點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設計、製造等問題,試 點汽車生產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解決問題的;
4.試點使用主體未按規定落實運行安全管理責任,拒 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解決問題的;
5.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未按 規定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解決問題的;
6.因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死亡 1 人或者重傷 3 人以上具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的;
7.發生嚴重網絡安全或者數據安全事件的;
8.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省級主管部門認為試點 實施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
(四)評估調整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省級主管部門,及時對試點車輛的運行情況進行應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產 品准入許可和通行範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試點汽車 生產企業應關閉相應車輛自動駕駛功能,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及時辦理車輛變更或註銷登記。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據試點實施、產業和技術發 展等情況,對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要求等相關 內容適時調整和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強化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同,對試點工作的關鍵節點、薄弱環節加強指導,按照積極穩妥原則,合理確定允許上路通行試點車輛數量,保障試點工作有序推進。省級主管部門做好試點組織工作,加強對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的監督管理,做好對試點車輛的安全監測,對發現
的重大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督促試點城市、試點使用主體、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及時整改,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報告。
(二)落實各方責任
試點城市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成立工作專 班,細化分解任務,層層壓實責任,開展對試點使用主體、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的日常監測與管理,建立監督機 制,嚴禁擅自變更自動駕駛功能,並接受公眾監督,妥善應對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確保試點工作落地見效。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承擔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的 主體責任,持續履行軟件升級管理和備案承諾要求,對其生產、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試點使用主體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證車輛運行安全。
(三)營造良好環境
省級和試點城市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主動作為, 從政策、規劃、基礎設施等方面,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支持保障,鼓勵城市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台與其他政務信息化管理系統一體化集約化協同化建設,鼓勵試點城市推進道路交通設施數字化、智能化、網聯化建設。行業組織和機構要積極參與試點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快提升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能力,為試點工
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做好總結推廣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實施 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凝聚各方共識,逐步完善智能網 聯汽車准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 等。對經過試點實證的先進技術和產品、可行方案、創新機 制,梳理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支持進一步推廣 應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年 月 日 [2] 

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內容解讀

意見顯示,試點目標為在全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工作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選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准入試點;對通過准入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