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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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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佈的文件。
中文名
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
實施日期
2015年12月1日

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文件全文

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
第一條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關於“改革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國務院決定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為正確、有序、協調地推進這項改革,現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三條 本方案適用於國務院批准的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未納入試點的地區,仍然實行現行管理模式。
第四條 試點應當遵循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透明、權責一致、社會共治的原則,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應當遵循法治、安全、漸進、必要、公開的原則。
試點地區要把制度創新作為核心任務,把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制度性經驗作為基本要求。
第五條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彙總、審查形成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行版),提出擬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試點地區在探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實施和調整程序的同時,要不斷深化相關改革,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准入機制、審批機制、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投資體制、商事登記制度、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營造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對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提出建議。
試點期間,各類市場主體不得投資經營禁止准入類清單所列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經營限制准入類清單所列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批或其他方式的行政確認後方可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政府不再審批。要堅持放管結合,有關部門要統籌考慮國家安全、生態環境、羣眾利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綜合考量指標體系,落實企業首負責任,依法加強監管,建立安全審查監管追責機制,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新格局。對屬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可以區分不同情況探索實行承諾式准入等方式,進一步強化落實告知性備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改革進展情況和各類市場主體反映的突出問題,提出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需要,經國務院授權或同意後,暫時調整《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涉及暫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其相關條款實施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安排,建立流程管理、預警預報、信息反饋、動態績效考核等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第八條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負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協調、督促、評估等工作,重大情況和重要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與試點地區的工作對接,將優化市場準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試點地區先行先試。
第九條 試點地區要及時總結經驗,善於發現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及時糾正偏差、完善政策,紮實推進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務。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國務院提交改革試點情況報告。中期評估報告應在改革試點滿一年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應在改革試點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
試點期間,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要牽頭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對改革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影響因素等進行客觀調查和綜合評價,提出完善和改進的意見。試點地區在中期評估、總結評估時,應當優先採用第三方評估方式。
第十條 本方案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解釋。

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實施日期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