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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

鎖定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是由財政部在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發佈的一條意見。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意見》明確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以及主要原則,分別從宏觀經濟管理、企業財務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和國有資產管理四個角度,對地方財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予以指導。
中文名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
外文名
A notice on further 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y of the financing guarantee business
編    號
財金〔2010〕23號
發佈單位
財政部
發佈時間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文件通知

財金〔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健康發展對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起着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更好地履行財政職能,支持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規範發展,進一步加大對經濟社會薄弱環節的支持,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和任務,積極推動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的主要目標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7部委令2010年第3號)等文件精神,推動建立功能完善、服務全面、運作規範、監管有效的融資性擔保服務體系。
(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規範性,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高效運作等。
(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密切聯繫實際,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依法經營與加強監管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升信用相結合,業務創新與規範經營相結合的原則,着力解決制約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問題。
二、履行宏觀經濟管理職責,積極參與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
(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因地制宜制定促進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難的財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免徵營業税、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税前扣除等財税優惠政策。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多種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服務能力。
(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着力提高財税扶持政策的經濟和社會效應,建立以業務為導向的政策扶持體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開、公正性,重點扶持財務健全、運作規範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建立扶優劣汰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七)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認真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擔保機構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切實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運作的合規性。
(八)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指導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完善的業務運行機制、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實施辦法。監督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信息管理體系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指導並監督融資性擔保公司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資產重組狀況、償付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盈利狀況和社會貢獻等進行評價。
四、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體系,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十)承擔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職責的地方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做好本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各項監管工作。
(十一)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基礎信息管理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對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處理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
(十二)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協助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促進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難的政策措施,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商業經營模式。
(十三)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徵信管理體系,推動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相互開展分保、聯保和再擔保等業務合作。
(十四)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分清政府與企業責任,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監管考核機制,清晰界定監管責任,防止和控制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五、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指導,確保國有資產高效運作
(十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區域經濟、佈局合理、突出重點的原則,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適度整合,帶動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有序發展。鼓勵有條件的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再擔保業務。
(十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相關產權登記轉讓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績效考核機制。加強企業年金和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提高政府資金使用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財政部門直接出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完善、自我發展。
六、加強溝通協調,營造良好的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環境
(十八)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業務其他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推進抵(質)押物登記、處置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降低融資性擔保公司運營成本。鼓勵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進行合作。
(十九)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加大經費保障和隊伍建設力度,配備足夠人員,做好培訓工作,切實提高財政幹部的業務能力。充分發揮工作主動性,加強制度和機制建設,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工作規劃,更好地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
財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1]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權威解讀

《關於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結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7部委令2010年第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實施,財政部於近日印發了《關於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財金[2010]23號,以下簡稱《意見》),指導地方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支持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規範發展。
背景情況
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迅速,對提高社會資金融通效率,促進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融資性擔保行業也存在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缺失、行業市場定位不清、機構和業務運作規範性差、風險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問題。
2009年2月,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國務院建立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聯席會議成員部門於近日聯合公佈實施了《暫行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業務經營、風險控制等進行了規範,全面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審慎監管。
作為聯席會議成員部門之一,財政部始終高度重視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為配合《暫行辦法》的出台,財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地方財政部門與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的管理職責進行了系統梳理,制定印發了《意見》,以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更好地認清當前的形勢和任務,切實履行財政職能,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和地方金融風險,推動建立功能完善、服務全面、運作規範、監管有效的融資性擔保服務體系。
《意見》主要內容
地方財政部門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要堅持“五結合”原則,即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依法經營與加強監管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升信用相結合,業務創新與規範經營相結合。
地方財政部門要具體履行四個方面職責:
一是宏觀經濟管理。要從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的高度,制定財政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的目標和政策制度體系。要在落實好現有財税支持政策的基礎上,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多種方式,建立健全以業務為導向的政策扶持體系,着力增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服務能力,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優勝劣汰”良性發展機制的形成。
二是企業財務監管。要督促融資性擔保機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指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健全規範有效的財務管理運行機制。要注重將政府監督同市場監督相結合,充分發揮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的積極作用。要及時掌握融資性擔保機構財務運行情況,密切防範財務風險。
三是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主要針對被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為承擔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職責的地方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聯席會議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切實加強機構監管和風險防範。要分清政府和企業責任,建立風險防火牆制度,嚴防融資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四是國有資產管理。主要面向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側重於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國有資產佈局及保值增值、機構內部資產管理制度健全性、經營運作規範性、薪酬制度科學性以及業務發展示範性的引導和管理。
《意見》還提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經費保障和隊伍建設力度,加強部門溝通協調,為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意義作用

地方財政部門在防範風險和支持發展方面發揮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意義重大。
一方面,融資性擔保業務通過外部擔保和增信,體現出信用放大和財務槓桿的作用,能夠促進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雙重特性。同時,融資性擔保行業是管理風險的行業,高槓杆的經營特徵決定了行業本身具有較高風險,同金融機構的密切聯繫則使得融資擔保風險極易轉化為金融風險,並可能最終轉化為財政風險。
另一方面,政府推動在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建立了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這已成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必要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管理。
對融資性擔保行業而言,規範和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關係,《意見》體現了既要促進其規範運作,又要支持其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意見》與《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形成正向聯動效應,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相關政策體系的完善,有利於各級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服務能力,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促進地方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