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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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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是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規劃國土資源局、工商局、金融辦於2016年3月聯合發佈。 [1] 
中文名
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實施時間
發佈之日
發佈時間
2016年3月
出台目的
維護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

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發佈背景

長期以來,上海聚焦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切實將推進住房保障、服務百姓安居作為本市住房發展的主線和首要任務,基本形成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徵收安置房“四位一體”、租售並舉的住房保障體系,保持了房地產市場的平穩發展。
去年下半年以來,特別是進入2016年,本市房地產市場出現了非理性過熱的情緒,房價形成了加速上漲的趨勢,同時也有投資投機性需求回潮、部分企業及從業人員違規操作等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廣大市民和社會各方十分關注,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作為一座特大型城市,上海與許多國際大都市一樣,始終面臨着人口、交通、環境、住房等共性問題的巨大挑戰。特別是住房問題,商品房是特殊商品,需要始終高度關注,及時發佈全面客觀的權威信息,維護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滿足廣大人民羣眾的基本住房需求。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上海將根據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繼續堅持本市“兩個體系”、“三個為主”和“四位一體”的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方針,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住房市場體系繼續堅持以居住為主,更加註重支持首套和改善性居住需求;堅持以市民為主,更加註重滿足本市户籍人口和穩定就業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保障科創中心建設引進人才的居住需求;堅持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更加註重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居住需求。住房保障體系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加快完善各項體制機制,多策並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盡最大努力解決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金融服務辦聯合制訂了《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並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從即日起發佈實施。本市將建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完善監管機制,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跟蹤、分析和研判,及時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並協同推進落實。各區縣政府結合區域實際,組織、協調、落實本區域房地產市場的監管職責。

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主要內容

《若干意見》明確進一步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範從業行為,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託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信息管理系統和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防止捂盤惜售。按照本市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籤約制度,強化房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產中介機構相關“捂盤惜售、炒作房價、虛假廣告、利用不正當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並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對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為房產交易提供各種形式金融業務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若干意見》要求從嚴執行住房限購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購房繳納個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從自購房之日起計算的前3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2年以上,調整為自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5年及以上。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滿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對象為個人,按照本市限購政策執行。同時,為進一步規範交易行為,限購審核將前置至交易備案環節。
《若干意見》強調從緊實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購房人在申請貸款時還應承諾首付款為自有資金,違反承諾則作為失信行為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若干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供應管理。特別是多渠道籌措人才公寓住房,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自建人才公寓(單位租賃房),向職工出租。開展新一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
根據《若干意見》,上海還將建立統一、規範的房地產市場信息定期發佈機制。加大住房用地供應力度,提高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應比例。加快舊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着力擴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難羣體受益面。 [1] 

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繼續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住房市場體系,深化完善“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建立聯席會議
市政府建立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市金融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等部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參加,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市的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跟蹤、分析和研判,及時提出相關監管完善措施。同時,本市建立統一、規範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發佈機制。
各區縣政府要結合轄區實際,組織、協調各相關管理部門承擔和落實本區域房地產市場的監管職責。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應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出讓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應,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區不低於70%,郊區不低於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區,供應比例提高到70%)。
三、從嚴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購房繳納個人所得税或社會保險的年限,將自購房之日起計算的前3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2年以上,調整為自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5年及以上。
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滿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對象為個人,按照本市限購政策執行。
四、實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購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購房人在申請貸款時,應承諾首付款為自有資金,如違反承諾,則作為失信行為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五、強化市場監管和開展執法檢查
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防止捂盤惜售。進一步加強交易管理,將住房限購審核從房產登記環節前置至交易備案環節。規範房產中介行為,強化房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網上籤約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制度。加強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賃管理和房屋產權管理。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產中介機構的監管,重點查處捂盤惜售、炒作房價、虛假廣告、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涉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法暫停其網上銷售,降低直至取消其開發資質,並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涉案房產中介機構,可依法取消相關門店網上籤約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區域網上籤約資格,予以公開曝光,並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對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為房產交易提供各種形式金融業務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六、推進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
統籌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措和運營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應、租後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項機制。為擴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難羣體受益面,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通過代理經租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支持區縣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市場機構代理經租社會閒置存量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對象供應。
七、多渠道籌措人才公寓住房
聚焦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支持科技企業引進人才,加快建設人才公寓。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不少於5%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外環以內配建房源一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不得上市轉讓,只租不售;產業類工業用地配套建設租賃房等生活服務設施的,其建築面積佔項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從7%提高到不超過15%;利用軌道交通場站“上蓋”,配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自建人才公寓(單位租賃房),向職工出租。
八、搞好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供應和供後管理
確保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的土地供應量,2016年繼續開展新一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後管理工作。為方便保障性住房小區居民生活,加快大型居住社區配套設施建設、移交接管和開辦運營。
九、加快推進舊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推進中心城區成片二級以下舊裏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積極開展郊區城鎮舊區改造。加快推進舊住房綜合改造,提升舊住房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讓的進度,繼續推進舊區改造徵收安置房建設,全力確保房源建設和配套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的供應。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2016年3月24日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