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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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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2.10.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頒佈。
中文名
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頒佈時間
2002年10月24日
實施時間
2002年10月24日
頒佈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決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的請示》(魯檢發研字[2001]第1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