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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退税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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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退税有關事項的公告》是税務總局發佈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9年04月30日。
中文名
關於辦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退税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字號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發佈單位
税務總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文件全文
《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退税(以下稱留抵退税)制度。為方便納税人辦理留抵退税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税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税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税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税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因偷税被税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額。
二、納税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增量留抵税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税前一税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含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解繳税款完税憑證註明的增值税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税額的比重。
三、納税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税,應於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納税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税納税申報後,通過電子税務局或辦税服務廳提交《退(抵)税申請表》(見附件)。
四、納税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税行為,適用免抵退税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税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税。
五、申請辦理留抵退税的納税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税行為適用免抵退税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税。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税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税零申報。
六、納税人既申報免抵退税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税的,税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税。辦理免抵退税後,納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税。
七、税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税。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等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税人。
八、納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税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務事項通知書》。
納税人發生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抵退税應退税額核准之日起計算。
九、納税人在辦理留抵退税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
(一)因納税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額髮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一般納税人適用)》期末留抵税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
(二)納税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税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納税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税時存在尚未經税務機關核准的免抵退税應退税額的,應待税務機關核准免抵退税應退税額後,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一般納税人適用)》期末留抵税額,扣減税務機關核准的免抵退税應退税額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
税務機關核准的免抵退税應退税額,是指税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一般納税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税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税應退税額。
(三)納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一般納税人適用)》期末留抵税額,抵減增值税欠税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
十、在納税人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和免抵退税申報後、税務機關核准其免抵退税應退税額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一般納税人適用)》期末留抵税額,扣減税務機關核准的留抵退税額後的餘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税應退税額和免抵税額。
税務機關核准的留抵退税額,是指税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税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税額退税”填報的留抵退税額。
十一、納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税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税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納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風險疑點的;
(二)被税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税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異常扣税憑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條列舉的增值税涉税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納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税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税,並自增值税涉税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務機關應自增值税涉税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務事項通知書》。
税務機關對發現的增值税涉税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確定。
十四、税務機關對增值税涉税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現納税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税、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税,並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税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税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税的《税務事項通知書》。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後,納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税。
十五、納税人應在收到税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税務機關核准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衝減期末留抵税額,並在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税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税額退税”。
十六、納税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請表
國家税務總局
2019年4月30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