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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購置税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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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購置税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是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9年05月23日。
中文名
關於車輛購置税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1] 
發文字號
財政部公告 2019年第71號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發佈單位
財政部 税務總局

目錄

關於車輛購置税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文件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現就車輛購置税有關具體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税車輛。
二、納税人購買自用應税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納税人進口自用應税車輛,是指納税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四、納税人自產自用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按照同類應税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沒有同類應税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税的應税車輛,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税額。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確定。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並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於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製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六、車輛購置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税人購置應税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七、已經辦理免税、減税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税、減税範圍的,納税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税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税納税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税納税人。
(二)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三)應納税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税額=初次辦理納税申報時確定的計税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税額
應納税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税人初次辦理納税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於免税、減税範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八、已徵車輛購置税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税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税的,應退税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税額=已納税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税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税人繳納税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19年5月23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