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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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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是税務總局發佈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9年06月21日。
中文名
關於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字號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
發佈單位
税務總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1日
文件全文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税法》),規範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車輛購置税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二、《車輛購置税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的購置應税車輛時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税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税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税價格。
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税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無同類應税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確定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
三、購置應税車輛的納税人,應當到下列地點申報納税: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單位納税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個人納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四、《車輛購置税法》第十二條所稱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購買自用應税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二)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三)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五、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見附件1),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
六、納税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税免税、減税時,除按本公告第五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根據不同的免税、減税情形,分別提供相關資料的原件、複印件。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准的相關文件。
(四)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自用國產小汽車,提供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
(五)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或者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七、免税、減税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税、減税範圍的,納税人在辦理納税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屬於其他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申報材料。
八、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税的,納税人向原徵收機關申請退税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税退税申請表》(見附件2),提供納税人身份證明,並區別不同情形提供相關資料。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提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二)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税的,根據具體情形提供相關資料。
九、納税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税務機關應當按照納税人申報的計税價格徵收税款。納税人編造虛假計税依據的,税務機關應當依照《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公告要求納税人提供的資料,税務機關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獲取相關資料信息的,納税人不再提交。
十一、税務機關應當在税款足額入庫或者辦理免税手續後,將應税車輛完税或者免税電子信息,及時傳送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税款足額入庫包括以下情形:納税人到銀行繳納車輛購置税税款(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税款繳入國庫的,國庫已傳回《税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納税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税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税款的,税款劃繳已成功;納税人在辦税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税款的,主管税務機關已收取税款。
十二、納税人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證件號碼等應税車輛完税或者免税電子信息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的,納税人可以到税務機關辦理完税或者免税電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和發動機號同時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響到車輛購置税税款。
(三)納税人名稱和證件號碼同時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
税務機關核實後,辦理更正手續,重新生成應税車輛完税或者免税電子信息,並且及時傳送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十三、《車輛購置税法》第九條所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税圖冊》(以下簡稱免税圖冊)的車輛。
納税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税申報時,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務機關依據免税圖冊辦理免税手續。
十四、本公告所稱車輛合格證明,是指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見附件3)。
本公告所稱車輛相關價格憑證是指:境內購置車輛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進口自用車輛為《海關進口關税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屬於應徵消費税車輛的還包括《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
本公告所稱納税人身份證明是指:單位納税人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個人納税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
十五、《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車輛購置税退税申請表》,樣式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規定,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自行印製,納税人也可以在税務機關網站下載、提交。
十六、納税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購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税車輛,在2019年7月1日前未申報納税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申報納税期限申報納税。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車輛購置税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目錄》(見附件4)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
2.車輛購置税退税申請表
3.車輛電子信息單
4.車輛購置税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目錄
國家税務總局
2019年6月21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