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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鎖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及公平競爭,做出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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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 根 據
-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 施行日期
- 2013年5月1日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廢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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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通知內容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及公平競爭。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調整標準
現決定將《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中輕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的行駛里程、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調整為 一、累計行駛40萬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達到使用年限,汽車性能仍符合有關規定的,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報廢的審定工作,按國經貿經〔1997〕45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最大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 請遵照執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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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引用日期201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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