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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鎖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及公平競爭,做出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同時廢止。 [1] 
中文名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根    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施行日期
2013年5月1日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廢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同時廢止。 [1]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通知內容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及公平競爭。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調整標準

現決定將《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中輕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的行駛里程、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調整為 一、累計行駛40萬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達到使用年限,汽車性能仍符合有關規定的,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報廢的審定工作,按國經貿經〔1997〕45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最大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 請遵照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