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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釋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8條的諒解

鎖定
《關於解釋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8條的諒解》是1994年04月15日簽訂的貿易、税收條約。
中文名
關於解釋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8條的諒解
條約分類
貿易,税收
簽訂日期
1994年04月15日
生效日期
1994年04月15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條約種類
諒解備忘錄
世界貿易組織關於解釋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8條的諒解
各成員特此協議如下:
1.就修改或撤銷一項減讓而言,受該項減讓影響的出口(即進入修改或撤銷該項減讓的成員市場的產品出口)在其總出口中佔有最高比率的成員,如不具有按第28條第1款規定的最初談判權或主要供應利益,則應被視為具有主要供應利益。但是,各方同意,本款應由貨物貿易理事會在《wto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後進行審議,以期決定此標準在保證有利於中小出口成員的重新分配談判權方面的效果是否令人滿意。如情況並非如此,則應考慮進行可能的改進,包括按照充足數據的可獲性,採用根據受該項減讓影響的所涉產品出口在其向所有市場出日中佔有的比率制定的標準。
2.如一成員認為,按照第1款自己具有主要供應利益,則它應將其要求連同支持證據一起書面告知提議修改或撤銷減讓的成員,同時通知秘書處。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1980年11月10日通過的《根據第28條進行談判的程序》(bisd27冊26至28頁)的第4款。
3.在確定哪些成員具有主要供應利益(無論按以上第1款的規定還是按gatt第28條第1款的規定)或實質利益時,只應考慮在最惠國基礎上發生的受影響產品的貿易。但是,對於根據非契約性優惠發生的受影響產品的貿易,如在就修改或撤銷此項減讓進行談判時或在談判結束之後,所涉貿易已經停止或即將停止自此項優惠待遇中獲益,而成為最惠國貿易,則此類貿易也應予以考慮。
4.如對一新產品(即無法獲得3年貿易統計數字的一產品)修改或撤銷關税減讓,則對該產品現歸類或原歸類的税號具有最初談判權的成員,應被視為對所涉減讓具有最初談判權。主要供應利益和實質利益的確定以及補償的計算,應特別考慮出口成員中受影響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投資及所估計的出口增長,以及對該產品在進口成員中需求的預測。就本款而言,“新產品”應理解為包括通過分列現有税號而產生的一税號。
5.如一成員認為,按照第4款自己具有主要供應利益或實質利益,則它應將其要求連同支持證據一起書面告知提議修改或撤銷一項減讓的成員,並同時通知秘書處。上述《根據第28條進行談判的程序》的第4款應適用於這種情況。
6.如一項無限制的關税減讓被關税配額所取代,則所提供的補償數量應超過實際受修改減讓影響的貿易量。計算補償的依據應為未來貿易前景超出配額水平的數量。各方理解,對未來貿易前景的計算應以下列兩者中數額較大者為依據:
(a)最近3年代表期年平均貿易量按同期年平均進口量的增長率增長,或增長10%,以數量較大者為準;或
(b)最近一年的貿易量再增長10%。
成員補償的責任決不能超過全部撤銷該項減讓所應產生的責任。
7.無論按以上第1款的規定還是按GATT第28條第1款的規定,對一項修改或撤銷的減讓具有主要供應利益的任何成員,應在補償性減讓中被給予最初談判權,除非有關成員同意給予另一種形式的補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