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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釋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

鎖定
關於解釋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是1994年04月15日發佈的諒解。
中文名
關於解釋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
條約分類
貿易,税收
簽訂日期
1994年04月15日
生效日期
1994年04月15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條約種類
其他
各成員,
注意到gatt1994第24條的規定;認識到自gatt1947制定以來,關税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數量和重要性均大為增加,目前已涵蓋世界貿易的重要部分;認識到此類協定參加方的經濟更緊密的一體化可對世界貿易的擴大作出貢獻;同時認識到如果成員領土之間關税和其他限制性商業法規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貿易,此種貢獻則會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貿易部門,此種貢獻則會減少;重申此類協定的目的應為便利成員領土之間的貿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員與此類領土之間的貿易壁壘;在此類協定形成或擴大時,參加方應在最大限度內避免對其他成員的貿易造成不利影響;同時確信需要通過澄清用於評估新的或擴大的協定的標準和程序,並提高所有第24條協定的透明度,從而加強貨物貿易理事會在審議根據第24條作出通知的協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認識到需要對各成員在gatt第24條第12款下的義務達成共同諒解;特此協議如下:
1.關税同盟、自由貿易區和導致形成關税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臨時協定應與第24條相一致,特別是必須滿足該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規定。
第24條第5款
2.根據第24條第5款(a)項評估一關税同盟形成前後適用的關税和其他貿易法規的總體影響範圍,應根據加權平均關税税率和實徵的關税全面評估關税和費用。該評估應根據關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進口統計數據,細分至税號,列出價值和數量,並按wto的原產國別進行分類。秘書處應依照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評估關税出價時使用的方法,計算加權平均關税税率和實徵的關税。為此目的,將考慮的税費應為實施税率。各方認識到,為全面評估難以量化和歸納的其他貿易法規的影響範圍,可能需要審查單項措施、法規、所涉產品以及受影響的貿易流量。
3.第24條第5款(c)項所指的“合理持續時間”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方可超過10年。如屬一臨時協定參加方的成員認為10年不夠,它們應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供需要更長期限的全面説明。
第24條第6款
4.第24條第6款制定了一形成關税同盟的成員提議提高約束關税時所應遵循的程序。在這方面,各成員重申,在形成關税同盟或達成一導致形成關税同盟的臨時協定的同時修改或撤銷關税減讓之前,必須開始由1980年11月10日通過的準則(bisd27冊26至28頁)和《關於解釋1994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8條的諒解》詳述的第28條所列程序。
5.這些談判將以誠信原則進行,以期達成雙方滿意的補償性調整。在此類談判中,按第24條第6款的要求,應適當考慮在關税同盟形成時其他成員領土對相同税號所作的削減。如此類削減不足以提供必需的補償性調整,則關税同盟將提供補償,此種補償可採取削減其他税號關税的形式。對修改或撤銷的約束關税擁有談判權的成員應考慮此類出價。如該補償性調整仍不能接受,則應繼續進行談判。如儘管作出此類努力,但是根據由《關於解釋1994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28條的諒解》詳述的第28條所進行的的補償性調整的談判不能在談判開始後的合理期限內達成協定,則關税同盟仍然有權修改或撤銷減讓;受影響的成員因此有權依照第28條撤銷實質相等的減讓。
6.對於因關税同盟形成或達成一導致關税同盟形成的臨時協定而從關税削減中獲益的成員,gatt並不施加任何義務要求向同盟成員領土提供補償性調整。
對關税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審議
7.所有根據第24條第7款(a)項作出的通知應由一工作組按照gatt1994的有關規定和本諒解第1款的規定進行審議。工作組應就其在此方面的審議結果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交報告。貨物貿易理事會可向各成員提出其認為適當的建議。
8.對於臨時協定,工作組可在其報告中就擬議的時限和完成關税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形成所需要的措施提出適當建議、如必要,工作組可規定對協定進行進一步審議。
9.為一臨時協定參加方的成員應將該協定中包括的計劃和時間表的實質性變更通知貨物貿易理事會,如收到請求,理事會應審查這些變更。
10.如根據第24條第7款(a)項進行通知的一臨時協定未包括計劃和時間表,而違背了第24條第5款(c)項的規定,則工作組應在其報告中建議此類計劃和時間表。如參加方不準備依照這些建議修改該協定,則它們不得維持或實施(視具體情況而定)該協定。應對隨後如何審議建議的實施情況作出規定。
11.按gatt1947締約方全體就區域協定的報告在其向gatt1947理事會作出的指示(bisd18冊38頁)中所設想的,關税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成員應定期向貨物貿易理事會報告有關協定的運用情況。協定中任何重大變更和/或進展一俟發生即應報告。
爭端解決
12.對於在實施第24條中關於關税同盟、自由貿易區或導致關税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形成的臨時協定的過程中產生的任何事項,可援引由《爭端解決諒解》詳述和適用的gatt1994第22條和第23條的規定。
第24條第12款
13.每一成員在gatt1994項下對遵守gatt1994的所有規定負有全責,並應採取其所能採取的合理措施,保證其領土內的地區和地方政府和主管機關遵守這些規定。
14.對於一成員領土內地區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採取的影響其遵守的措施,可援引由《爭端解決諒解》詳述和適用的gatt1994第22條和第23條的規定。如爭端解決機構裁定gatt1994的一項規定未得到遵守,則負有責任的成員應採取其所能採取的合理措施保證其遵守。如遇無法保證遵守的情況,則適用有關補償和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規定。
15.每一成員承諾就另一成員提出的關於在前者領土內採取的影響gatt1994運用的措施的任何交涉給予積極考慮,並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