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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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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是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六部門發佈的通告。 [1] 
中文名
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
發佈單位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六部門

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全文

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
軍後需能〔2022〕236號
近年來,部分經營者公開或變相冒用軍隊名義,使用軍隊特定含義字樣和圖案,生產銷售“軍中茅台”“軍隊專供”等假冒偽劣商品,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形象,影響國家經濟環境治理。為了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營銷宣傳。
二、嚴禁線上線下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軍”字號煙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刷、刻制、鑄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字樣或者圖案,易誤導消費者、造成涉軍負面影響的商品。
(一)軍事單位名稱,包括中央軍委、各戰區、各軍兵種、武裝警察部隊及其他軍隊單位的全稱或者簡稱。
(二)部隊番號或者代號,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實有番號、代號的全稱或者簡稱,以及虛假的部隊番號、代號。
(三)涉軍特定含義字樣,包括“軍隊”“部隊”“解放軍”“武警”“戰區”“警衞局”“PLA”“CAPF”“PAP”“國防”“八一”“軍用”“軍供”“軍中”“軍需”“軍服”“軍品”“軍隊專供”“軍隊特供”“軍隊特製”“軍品代銷”“軍品專營”等。
(四)軍用標誌物圖案或者類似圖案,包括軍旗、軍徽、武警部隊徽、八一、勳章、領花、胸標、臂章等。
三、嚴密組織“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監管。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違規生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和涉軍商標註冊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拒不整改、頂風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6月20日 [2] 

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修訂信息

2022年7月6日,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六部門發佈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

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內容解讀

通告稱,近年來,部分經營者公開或變相冒用軍隊名義,使用軍隊特定含義字樣和圖案,生產銷售“軍中茅台”“軍隊專供”等假冒偽劣商品,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形象,影響國家經濟環境治理。
為了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六部門要求,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營銷宣傳。嚴禁線上線下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
通告明確,“軍”字號煙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刷、刻制、鑄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字樣或者圖案,易誤導消費者、造成涉軍負面影響的商品。而軍事單位名稱,則包括中央軍委、各戰區、各軍兵種、武裝警察部隊及其他軍隊單位的全稱或者簡稱。
通告還明確,涉軍特定含義字樣,包括“軍隊”“部隊”“解放軍”“武警”“戰區”“警衞局”“PLA”“CAPF”“PAP”“國防”“八一”“軍用”“軍供”“軍中”“軍需”“軍服”“軍品”“軍隊專供”“軍隊特供”“軍隊特製”“軍品代銷”“軍品專營”等。
通告稱,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違規生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和涉軍商標註冊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拒不整改、頂風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