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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確定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及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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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確定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及有關工作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瞭解決辦法。
中文名
關於確定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及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件號
衞醫管發〔2010〕23號
發文單位
衞 生 部
發佈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改領導小組
2009年8月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申報工作的通知》後,各地政府高度重視,積極組織試點申報工作,共有28個省(區、市)的40個城市(城區)申報了試點。衞生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當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工作基礎紮實、兼顧東西部地區、以地市級為主等原則,在認真審核各地申報資料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建議名單。2009年12月22日,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召開第五次會議,確定遼寧省鞍山市等16個城市為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見附件1)。根據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部署,經商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現將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名單印發你們,並就試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領導。各國家聯繫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公立醫院改革的重要性、艱鉅性和複雜性,發揮好國家聯繫試點城市“排頭兵”作用,強化責任感和使命感,成立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工作人員,健全工作機制,統籌組織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各省級醫改領導小組應切實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和支持,並明確承擔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組織協調工作的具體部門。試點城市衞生部門要會同編辦、發展改革(物價)、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調查研究、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基線調查、人員培訓、新聞宣傳、評估考核和信息上報等各項工作。
二、科學制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各國家聯繫試點城市要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醫藥衞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和《關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充分調研、精心測算、多方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針對本地公立醫院的突出問題,結合本地工作基礎和環境條件,制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堅持中央確定的方向和原則,努力細化、實化、具體化,突出重點方面和關鍵環節,深入探索,大膽嘗試,力求有所突破。既可以推進綜合改革,也可以重點突破個別或若干關鍵環節;既可以在全市範圍內縣級(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開展試點,也可以選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公立醫院進行試點。
三、積極穩妥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各國家聯繫試點城市要圍繞試點實施方案,制訂並落實試點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儘快部署啓動試點工作。加強對公立醫院改革相關部門人員和公立醫院院長的培訓,提高推進公立醫院改革的管理能力。加強對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的新聞宣傳工作,爭取廣大人民羣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認真組織開展基線調查,為今後開展試點評估工作提供基線數據。加強對試點情況的監測,收集有關數據,定期上報省級有關部門和衞生部。及時研究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試點工作深入開展、不斷提高,實現讓老百姓得實惠、讓醫務人員受鼓舞的改革目標。在試點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取得的重大進展和重要經驗,請及時向衞生部和相關部門報告。
請各國家聯繫試點城市抓緊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由省級醫改領導小組審核後組織實施,並於2010年4月底前報送衞生部和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為了加強中央和地方的溝通聯繫,請將試點城市分管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的市政府領導、承擔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具體組織協調任務的部門負責同志和聯絡人名單、聯繫信息以及省級分管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政府領導、承擔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協調和指導工作的部門負責同志和聯絡員名單、聯繫信息(見附件2),3月10日前報送衞生部和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
根據2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各省(區、市)要分別選擇1至2個城市或城區開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積極穩妥開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此前各省級醫改領導小組申報的城市可作為本省(區、市)的試點城市(城區)。請沒有國家聯繫試點城市的其餘省(區、市)於3月10日前將本省(區、市)試點城市名單及本省(區、市)承擔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協調工作的部門負責同志和聯絡員名單、聯繫信息(見附件3)報衞生部和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
1.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名單.doc
2.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分管領導和聯繫人情況表.doc
3.公立醫院改革省級聯繫試點分管領導和聯繫人情況表.doc
國務院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