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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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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見是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衞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制訂,國務院 1989 年 5 月轉發各地研究執行。內容分方針與政策、目標與任務、領導與管理三部分,共 22 條。規定發展特殊教育事業的基本方針: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1] 
中文名
關於發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見
制定單位
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衞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要求把殘疾少年兒童教育切實納入普及義務教育的工作軌道。盲、聾和輕度弱智學齡兒童入學率,在大、中城市和經濟、文化較發達地區,1995 年要達到 70%以上;在中等發達地區,2000 年要達到 50%左右。不發達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發展殘疾少年兒童教育。提出要加強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設,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要求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以教育部門為主,民政、衞生、勞動、計劃、財政和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組織緊密配合,各司其職,共同搞好特殊教育工作。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