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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理整頓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教學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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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理整頓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教學點)的通知,是國家教委於1991年4月28日發佈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分校普通高等學校分院、普通高等學校教學點的文件。
中文名
關於清理整頓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教學點)的通知
發文機構
國家教委
發文時間
1991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
教計[1991]88號

關於清理整頓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教學點)的通知文件發佈

1991年4月28日,國家教委發出《關於清理整頓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教學點)的通知》。 [1] 

關於清理整頓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教學點)的通知文件全文

國家教委關於清理整頓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教學點)的通知
教計[1991]88號
1978年以來,不少地區和部門設置了一批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及各類教學點。這些教學機構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有關方面辦學的積極性,發揮了老校的師資潛力,也為國家培養了一定數量的專門人才,但在辦學質量、管理和佈局等各方面存在很多問題。目前多數普通高等學校的分校(分院)實際上已經變成了獨立設置的高等教育實體。使得高等教育的佈局結構發生變化,出現了很多不必要的重複;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外設置的分校(分院)和教學點因投入不足,師資不穩定,一般不具備完整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也難以保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於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七五”期間,國家對一部分辦學條件差、教育質量低、佈局和科類結構不合理的普通高等學校進行充實整頓,雖然也涉及到分校(分院)和教學點的整頓,但這些方面存在的問題還未真正解決。為進一步推進治理整頓、深化改革工作,有必要對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及教學點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八五”期間,原則上不再設立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分校或分院。普通高等學校分校或分院的設置,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自行審批。
二、普通高等學校原則上不跨省區設置分校或分院,也不得在學校之外設立以進行普通學歷教育為目的的教學點。現有的教學點應一律停止安排招生,並在妥善處理現有在校學生之後,予以撤銷。任何專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未經國家教委批准,均不得安排招收本科學生,凡有此類情況的,應立即予以終止。
三、對現有的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各地各部門應先進行清理,並按本通知所附表格要求,於9月底前將基本情況報告我委(在安排今年招生計劃時已經上報且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報)。同時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整頓實施方案:
1.1987年11月國家教委《關於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分校(分院)問題的通知》下發後,凡未經我委行文批准設立的分校(分院),應一律停止建設,停止安排招生,儘早提出撤銷或併入相應學校的調整方案。
2.1987年11月以前經各省或國務院各部委批准設立的分校(分院),要根據院校佈局和《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規定的辦學條件標準進行審核,凡佈局合理但辦學條件尚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要充實整頓或調整撤併。佈局不合理、重複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應併入同地區相同科類的普通高校學校。對辦學條件與《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規定標準差距較大的分校(分院),應予以撤銷或併入其它普通高等學校。對少數確有需要、辦學條件較好、其它院校又不可替代的分校(分院),須經過充分論證,按規定程序單獨報我委審批,經批准後可予以保留。
3.經國家教委(或原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分校(分院),主管部門也應對其辦學情況進行考查。對辦學條件達不到《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規定要求的,應參照我委《關於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充實整頓工作的意見》精神進行充實整頓,對辦學條件與規定要求差距較大、佈局結構不合理的,也應進行調整撤併。
四、各地各部門應加強對現有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的管理。對擬調整撤併的學校,應停止安排招生;在清理整頓分校(分院)工作結束之前,少數分校(分院)安排招生要經國家教委審核同意,並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對招生專業進行合理調整,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教育質量。各地各部門在上報招生計劃時,應同時上報擬安排招生的分校(分院)的辦學條件。未經國家教委同意並下達招生計劃的分校(分院),各地各部門及高等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安排其招生。
五、清理整頓工作按分校(分院)、教學點的隸屬關係進行。為地方服務的中央部門院校的分校(分院)、教學點的清理整頓工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有關中央部門應積極配合,主動與地方協商,提出意見。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的清理情況和整頓實施方案,有關部門在報國家教委的同時,要抄送學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門。
各地區各部門應儘快組織力量進行上述工作,並應在今年年底之前將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分校的調整方案及工作進展情況報告我委。
清理整頓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及教學點,是高等教育治理整頓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各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應通力合作,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附件:辦學基本情況調查表(略)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