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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鎖定
2014年12月3日,國務院以國發〔2014〕64號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該《方案》分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佈局、整合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方案實施進度和工作要求5部分。
改革目標是: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改革管理體制,統籌科技資源,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構建總體佈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國特色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建立目標明確和績效導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職責規範、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組織管理機制,更加聚焦國家目標,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最大限度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充分發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提高社會生產力、增強綜合國力、提升國際競爭力和保障國家安全中的戰略支撐作用。
中文名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印發機關
國務院
文    號
國發〔2014〕64號
成文時期
2014年12月3日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文件通知

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 
國務院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方案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設立了一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為增強國家科技實力、提高綜合競爭力、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分類資助方式不夠完善,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存在着重複、分散、封閉、低效等現象,多頭申報項目、資源配置“碎片化”等問題突出,不能完全適應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當前,全球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日益興起,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在調整完善科技創新戰略和政策,我們必須立足國情,借鑑發達國家經驗,通過深化改革着力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儘快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財税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1]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改革管理體制,統籌科技資源,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構建總體佈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國特色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建立目標明確和績效導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職責規範、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組織管理機制,更加聚焦國家目標,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最大限度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充分發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提高社會生產力、增強綜合國力、提升國際競爭力和保障國家安全中的戰略支撐作用。
(二)基本原則。
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政府各部門要簡政放權,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佈局、評估、監管,對中央財政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實行統一管理,建立統一的評估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政府各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機構在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具體項目管理中的作用。
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科學佈局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完善項目形成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需求導向,分類指導,超前部署,瞄準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圍繞重大任務推動科技創新的新機制。
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加強科技與經濟在規劃、政策等方面的相互銜接。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鍊,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工作,更加主動有效地服務於經濟結構調整和提質增效升級,建設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經濟。
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政府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積極營造激勵創新的環境,解決好“越位”和“缺位”問題。發揮好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突出成果導向,以税收優惠、政府採購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導性為主的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堅持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信息公開和痕跡管理。除涉密項目外,所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營造遵循科學規律、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氛圍。 [1] 
二、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
(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由科技部牽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議事規則,負責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佈局與設置、重點任務和指南、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專業機構的遴選擇優等事項。在此基礎上,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配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預算。各相關部門做好產業和行業政策、規劃、標準與科研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在提出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需求,以及任務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中的積極作用。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佈局和重點專項設置等重大事項,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後,按程序報國務院,特別重大事項報黨中央。
(二)依託專業機構管理項目。
將現有具備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等改造成規範化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由專業機構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加快制定專業機構管理制度和標準,明確規定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關科技領域的項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制定章程,按照聯席會議確定的任務,接受委託,開展工作。加強對專業機構的監督、評價和動態調整,確保其按照委託協議的要求和相關制度的規定進行項目管理工作。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選取。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與競爭,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
(三)發揮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作用。
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由科技界、產業界和經濟界的高層次專家組成,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佈局、重點專項設置和任務分解等提出諮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對制定統一的項目評審規則、建設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規範專業機構的項目評審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接受聯席會議委託,對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組織開展評審。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要與學術諮詢機構、協會、學會等開展有效合作,不斷提高諮詢意見的質量。
(四)建立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
科技部、財政部要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統一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實行“黑名單”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績效評估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擇優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結果作為中央財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承擔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科研成果評價監督制度,強化責任;加強對財政科技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科技部、財政部要根據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結果以及相關部門的建議,提出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動態調整意見。完成預期目標或達到設定時限的,應當自動終止;確有必要延續實施的,或新設立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及重點專項的,由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建議。上述意見和建議經聯席會議審議後,按程序報批。
(六)完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
要通過統一的信息系統,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需求徵集、指南發佈、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並主動向社會公開非涉密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分散在各相關部門、尚未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項目信息要儘快納入,已結題的項目要及時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報告系統。未按規定提交併納入的,不得申請中央財政資助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 [1] 
三、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佈局
根據國家戰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科技創新規律,將中央各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整合形成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源頭創新能力。
(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
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發揮舉國體制的優勢,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
(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
針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健康等領域中需要長期演進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重大國際科技合作,按照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佈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
(四)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
通過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和支持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
(五)基地和人才專項。
優化佈局,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能力提升,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創新人才和優秀團隊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國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
上述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要全部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複申報和重複資助。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支持力度,加強對中央級科研機構和高校自主開展科研活動的穩定支持。 [1] 
四、整合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本次優化整合工作針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不包括對中央級科研機構和高校實行穩定支持的專項資金。通過撤、並、轉等方式按照新的五個類別對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整合,大幅減少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數量。
(一)整合形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
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遵循研發和創新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將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有關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進行整合歸併,形成一個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該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及科技發展優先領域,凝練形成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
(二)分類整合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
按照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不同階段的需求,對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管理的新興產業創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導類計劃、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持科技創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基金),進一步明確功能定位並進行分類整合,避免交叉重複,並切實發揮槓桿作用,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進入技術創新領域,形成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等政府引導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過間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税收優惠、政府採購等支持科技創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勵企業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發展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
(三)調整優化基地和人才專項。
對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歸併,進一步優化佈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完善評價機制,加強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相互銜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設施開放共享程度,盤活存量資源,鼓勵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對外開放共享和提供技術服務,促進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實現跨機構、跨地區的開放運行和共享。相關人才計劃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相互之間的銜接。在此基礎上調整相關財政專項資金。
(四)國家科技重大專項。
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加大聚焦調整力度,準確把握技術路線和方向,更加聚焦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進一步改進和強化組織推進機制,控制專項數量,集中力量辦大事。更加註重與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分工與銜接,避免重複部署、重複投入。
(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要聚焦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注重交叉學科,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加大資助力度,向國家重點研究領域輸送創新知識和人才團隊。
(六)支持某一產業或領域發展的專項資金。
要進一步聚焦產業和領域發展,其中有關支持技術研發的內容,要納入優化整合後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根據產業和領域發展需求,由中央財政科技預算統籌支持。
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創新的資金,要逐步納入中央公共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支持科技創新。 [1] 
五、方案實施進度和工作要求
(一)明確時間節點,積極穩妥推進實施。
優化整合工作按照整體設計、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
2014年,啓動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初步建成中央財政科研項目數據庫,基本建成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在完善跨部門查重機制的基礎上,選擇若干具備條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新的五個類別進行優化整合,並在關係國計民生和未來發展的重點領域先行組織5-10個重點專項進行試點,在2015年財政預算中體現。
2015-2016年,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頂層設計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發展的重點任務,推進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優化整合,對原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等),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基本完成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新的五個類別進行優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機制和組織實施方式;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實現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安排和預算配置的統籌協調,建成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開放。
2017年,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後的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運行,不再保留優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並在實踐中不斷深化改革,修訂或制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資金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各項目承擔單位和專業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依法合規開展科研活動和管理業務。
(二)統一思想,狠抓落實,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務重,難度大。科技部、財政部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積極配合,主動改革,以“釘釘子”的精神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實工作。
(三)協同推進相關工作。
加快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加強科技政策與財税、金融、經濟、政府採購、考核等政策的相互銜接,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激勵創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加快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評價制度,創造鼓勵潛心科研的環境條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推動符合科技創新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將技術標準納入產業和經濟政策中,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形成創新的倒逼機制;將科技創新活動政府採購納入科技計劃,積極利用首購、訂購等政府採購政策扶持科技創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積極推動軍工和民口科技資源的互動共享,促進軍民融合式發展。
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統籌考慮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本地實際,深化地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優化整合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財税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的精神,科技部、財政部在充分徵求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2014年12月3日正式印發。 [2] 
改革背景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是政府在科技創新領域發揮引領和指導作用的重要載體,對全社會的科技創新具有風向標的作用;同時,對於體現國家在有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上的政策取向、戰略佈局、發展重點以及科技創新規律特點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成效,直接關係到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能否真正落實好,推進好。新中國成立後,“六五”時期我國就設立了第一個國家科技計劃——“六五”科技攻關計劃。改革開放以來,相繼設立了星火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863計劃、火炬計劃、973計劃、行業科研專項等,這些計劃的設立和實施凝聚了幾代領導人的遠見卓識以及各個時期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事實證明,這些科技計劃不負使命,取得了一大批舉世矚目的重大科研成果,培養和凝聚了一大批高水平創新人才和團隊,解決了一大批制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技術瓶頸問題,全面提升了我國科技創新整體實力,強有力地支撐了我國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但同時,由於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不同時期分別設立,且越設越多,缺乏頂層設計和統籌考慮,其產出與國家發展的要求相比還遠遠不夠,很多重要領域都亟需真正具有標誌性、帶動性,能夠解決制約發展“卡脖子”問題的重大科學技術突破。產生這種差距的根源之一是管理體制,現行的科技計劃體系龐雜、相互交叉、不斷擴張,管理部門眾多,各管一塊,各管一段,項目安排追求“大而全”、“小而全”,造成科技資源配置分散、計劃目標發散、創新鏈條脱節,概括起來就是科技計劃碎片化,科研項目取向聚焦不夠。解決這些問題對當前實施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好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支撐引領作用十分重要。因此,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是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2014年初,科技部、財政部報請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提出對中央各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優化整合。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為落實國發11號文,科技部、財政部建立了聯合工作機制,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析當前我國科技計劃佈局和管理現狀,總結成功的經驗,分析面臨的問題,學習借鑑發達國家有關調整科技創新戰略和加強科研資源集成的政策,研究提出了改革思路和舉措。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兩部門組織召開了多次座談會,並書面徵求了50個部門(單位)的意見,經反覆協商,各有關部門對改革方向、目標任務、實施路徑和具體措施達成共識。《改革方案》起草過程中,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劉延東副總理多次召集科技部、財政部專題研究,進行工作部署。張高麗副總理專門聽取科技部、財政部彙報並提出要求。《改革方案》經過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意見,不斷修改完善,形成最終的《改革方案》。 [2] 
改革目標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目標明確和績效導向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體制,更加聚焦國家目標,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最大限度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 [2] 
基本原則
改革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是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政府各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建立統一的宏觀管理和監督評估機制,破除條塊分割,解決科技資源配置“碎片化”問題。二是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佈局,確定主攻方向,解決目標分散問題。三是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鍊,使科技創新更加主動地服務於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四是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政府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科技活動,並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導性為主的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和成果轉化。五是堅持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加強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全過程的信息公開和痕跡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2] 
建立國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內容
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亮點。各政府部門通過統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構建決策、諮詢、執行、評價、監管等各環節職責清晰、協調銜接的新管理體系。具體內容包括:聯席會議制度(一個決策平台),專業機構、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三大運行支柱),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一套管理系統)。
聯席會議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參加,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形成統籌協調與決策機制。聯席會議是實現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統一管理的關鍵。其主要作用體現在:首先是形成相關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加強溝通協調,圍繞國家科技發展重大戰略任務、行業和區域發展需要,研究凝練形成科研任務需求,經聯席會議充分討論後按程序確定,相關各方在科研任務組織實施過程中及時跟進,產生的科技成果在行業和區域內應用示範。其次是建立共同參與、共同決策的議事機制,聯席會議由各相關部門共同組成,共同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佈局與設置、重點任務和指南、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專業機構的遴選擇優等事項。第三是形成統一的決策程序,一般事項經聯席會議議定後即可實施;重大事項需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與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按程序報國務院,特別重大事項報黨中央,確保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符合國家重大戰略需求。
政府職能轉變,從項目的日常管理和資金的具體分配中解放出來後,將依託專業機構具體管理項目。對專業機構的遴選:主要是對現有具備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進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規範化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並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與競爭,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專業機構的任務是: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國家層面設立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充分體現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委員會的組成具有代表性,不僅有科技界的專家,也有產業界和經濟界的專家,反映各方面對科技創新的需求。委員會要有戰略高度,跟蹤國際科技發展和產業變革趨勢,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重大任務和重大科技創新方向的選擇等方面提出諮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另外,委員會對制定統一的項目評審規則、建設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規範專業機構的項目評審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見和建議,還可以接受聯席會議委託,對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組織開展評審。
政府部門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強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等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具體舉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統一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並根據結果提出動態調整意見,經聯席會議審議後按程序報批;完善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對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倒查機制,開展“一案雙查”,即在查處追究有關承擔單位和個人責任的同時,倒查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中存在瀆職或以權謀私等行為;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負起責任,對所屬單位承擔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加強日常監管;加強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改革方案》明確要求,要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需求徵集、指南發佈、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並按相關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接受公眾監督,讓資金在陽光下運行。分散在各相關部門、尚未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項目信息要儘快納入,已結題的項目要及時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報告系統。不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家科技報告系統並向社會公開的,中央財政將不予以資助。 [2] 
規範專業機構
專業機構管理項目體現了政府簡政放權的要求,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各主要國家對專業機構的設置有多種模式,有的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有的隸屬於政府部門,還有的委託社會化的非營利機構管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專業機構要兼顧現實可操作和未來長遠發展。因此《改革方案》中,一是明確了專業機構的確定程序,聯席會議根據重點任務的需要統一確定專業機構,專業機構對聯席會議負責,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專業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專業機構根據委託開展工作。二是對專業機構的資質作出了規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等應當制定統一的專業機構管理制度和標準,經聯席會議同意後實施。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關科技領域的項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制定章程等。三是對規範專業機構的運行提出了要求。專業機構應按照統一的規範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專業機構的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選取。 [2] 
科技計劃體系
在對我國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新科技革命發展趨勢、國家戰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科技創新規律,《改革方案》提出優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佈局,整合形成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一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源頭創新能力。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資助力度,向國家重點研究領域輸送創新知識和人才團隊;加強基金與其他類科技計劃的有效對接。二是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產業化目標,解決“卡脖子”問題。進一步改革創新組織推進機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戰略產品和產業化目標,控制專項數量,與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強分工與銜接,避免重複投入。三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針對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突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的技術瓶頸。將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農業部、衞計委等13個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整合形成一個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當前,從“科學”到“技術”到“市場”演進週期大為縮短、各研發階段邊界模糊,技術更新和成果轉化更加快捷。為適應這一新技術革命和產業變革的特徵,新設立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着力改變現有科技計劃按不同研發階段設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該計劃下,將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發展優先領域,凝練設立一批重點專項,瞄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領域的重大、核心、關鍵科技問題,組織產學研優勢力量協同攻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四是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按照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不同階段的需求,對發改委、財政部管理的新興產業創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導類計劃、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財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持科技創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基金)進行分類整合。現階段,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為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應用的主體,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通過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採用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後補助等引導性支持方式,激勵企業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不斷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五是基地和人才專項。對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發改委管理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合理歸併,進一步優化佈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加強相關人才計劃的頂層設計和相互銜接。在此基礎上調整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動的重要保障,相關專項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設和創新人才、優秀團隊的科研活動,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整合形成的新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點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又彼此互為補充,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計劃協調機制和評估監管機制,確保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形成整體,既聚焦重點,又避免交叉重複。
將按照上述五類新科技計劃體系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優化整合,不包括哲學社會科學和對中央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實行穩定支持的專項。 [2] 
實施進度
本次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優化整合工作將按照整體設計、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具體進度安排為:2014年,啓動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對部分具備條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優化整合;啓動重點專項試點,按照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選擇5-10個重點專項進行試點,並在2015年財政預算中體現;同時,開展有關制度建設和基礎性工作,着手組建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開展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和評審專家庫建設,初步建成中央財政科研項目數據庫和科技報告系統。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優化整合,實現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安排和預算配置的統籌協調。初步完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下設重點專項的佈局,並據此編制發佈2016年項目指南,按新機制組織2016年新立項目實施;同時,為確保管理改革與現有工作的有序銜接,在研項目(課題)可繼續按照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經費渠道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初步完成相關制度建設和基礎性工作,發佈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專業機構遴選辦法、專業機構資質能力評價標準、科技計劃評估和監管機制工作方案、科技計劃重點專項設立規則和動態調整工作規則、有關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辦法等,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數據庫和科技報告系統。
2017年,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後的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運行,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將不再保留。同時,進一步完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完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資金管理制度等各項科技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2]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相關報道

2014年12月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做出全面部署。
《方案》指出,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設立了一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為增強國家科技實力、提高綜合競爭力、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分類資助方式不夠完善,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存在着重複、分散、封閉、低效等現象,多頭申報項目、資源配置“碎片化”等問題突出。
《方案》強調,改革要遵循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堅持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五條基本原則,要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改革管理體制、統籌科技資源,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
《方案》提出,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構建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新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和協同;依託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把政府部門從項目的日常管理和資金的具體分配中解放出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建立戰略諮詢和綜合評審委員會,切實發揮專家對政府決策的諮詢作用;建立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提高科技投入的績效;完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方案》要求,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優化形成新的五大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佈局體系。面向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部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產業化目標,部署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針對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部署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安排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安排基地和人才專項,提升我國科技創新的基礎能力。
《方案》明確了改革的實施進度,提出按照整體設計、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到2017年,全面完成改革,按照優化整合後的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運行,並建成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
《方案》強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務重、難度大,要統一思想、狠抓落實、協同推進相關工作,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