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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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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為實施《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控制和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而制定的議定書,1987年9月16日訂於蒙特利爾。1990年和1991年兩次調整和修正,修正後的議定書於1992年8月20日生效。中國於1991年6月13日加入,於1992年8月20日對中國生效。議定書四個附件列舉了受控物質和含受控物質的產品,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並對受控物質的削減目標和時間表做了詳細的規定。議定書還規定了履約監督程序和資金機制。 [1] 
中文名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書    籍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原    則
風險預防原則
修訂時間
1987年9月16日
修訂信息
2016年10月,《<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在盧旺達基加利,將氫氟碳化物(HFCs)納入《蒙特利爾議定書》管控範圍。
2021年4月,習近平主席宣佈,中國決定接受《<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這是中國為全球臭氧層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作出的新貢獻。
2021年6月17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於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中國政府接受《<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的接受書。根據有關規定,修正案將於2021年9月15日對中方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