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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上處置放射性廢物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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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上處置放射性廢物的決議是1993年11月12日訂於倫敦的決議。
中文名
關於海上處置放射性廢物的決議
頒佈時間
1993年11月12日
實施時間
1994年2月20日
全    稱
就海上處置放射性廢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質問題對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附件的修正案
簡    稱
LC.51(16)號決議
全稱“就海上處置放射性廢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質問題對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附件的修正案”,簡稱“LC.51(16)號決議”,1993年11月12日訂於倫敦,1994年2月20日生效。中國接受該決議。決議禁止在海上傾倒放射性廢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