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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族或“自治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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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族或“自治化”問題》列寧寫於1922年12月30日和31日的兩封信。收入《列寧全集》第2版第43卷。它是列寧在病情惡化的情況下,為正確處理蘇聯國內民族關係而寫的,表現他對加強蘇維埃各民族友誼和合作的極大關注。
中文名
關於民族或“自治化”問題
作    者
列寧
《關於民族或“自治化”問題》列寧寫於1922年12月30日和31日的兩封信。收入《列寧全集》第2版第43卷。它是列寧在病情惡化的情況下,為正確處理蘇聯國內民族關係而寫的,表現他對加強蘇維埃各民族友誼和合作的極大關注。在30日的信中,對奧爾忠尼啓則等人表現出來的大俄羅斯民族沙文主義十分憤慨,並進行了嚴厲的批評。認為,即將建立的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不應是格魯吉亞、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等作為自治共和國“加入”俄羅斯聯邦,即這些共和國實行“自治化”問題;而應叫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問題,即各民族共和國根據平等原則“聯合成”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因此,整個“自治化”的想法是根本不對的,是不合時宜的。如果按照這種想法而建立起來的統一機關實際上是沙皇制度的翻版,只不過塗抹了一點蘇維埃的色彩罷了。各民族共和國既應有聯合的自由,亦應有“退出聯盟的自由”,否則就不能保護俄國境內的異族人免受大俄羅斯沙文主義者的侵害。在31日的續信中,十分強調要充分尊重和極其細心地對待以前遭受民族壓迫的各少數民族人民的民族感情。由於大民族在歷史的實踐中幾乎從來都是有過錯的,因此,不僅要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大民族應處於不平等地位,即對少數民族採取讓步和寬容的態度,以抵償在生活中事實上形成的不平等,抵償歷史的過錯,消除大民族的政府在以往歷史上給小民族帶來的那種不信任、那種猜疑、那種侮辱。因為受欺侮的少數民族沒有比對平等感、對破壞這種平等更敏感的了。在對待少數民族的讓步和寬容這方面,做得過些比做得不夠要好。為此信中建議採取以下具體措施:應當保留和鞏固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而不是什麼“自治化”;對在民族問題上犯錯誤特別是犯了大民族主義錯誤的同志要進行認真處理,斯大林和捷爾任斯基應對大俄羅斯民族主義運動負政治上的責任;應允許加入聯盟的各民族享有使用民族語言的權利,並在立法上加以確認;除在軍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要恢復各蘇維埃共和國其他人民委員部的完全獨立。最後,信中告誠全黨同志:對本國的異族人採取哪怕極小的粗暴態度和不公正態度,就是損害蘇維埃在被壓迫民族中的威信,就是不可寬恕的機會主義。這封信提出和論述了在建立多民族統一國家時,一定要堅持大小民族完全平等的原則,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民族感情,十分注意照顧他們的特殊利益,這是列寧在民族問題上留給我們極為重要的遺訓。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1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