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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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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的全稱為“關於所有類型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續開發的無法律約束力的全球協商一致意見權威性原則聲明”,由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於1992年6月14日在里約通過。
中文名
關於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
外文名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forests
會    議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
舉辦時間
1992年6月14日

關於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主要內容

a.林業這一主題涉及環境與發展的整個範圍內的問題和機會,包括社會經濟可持續地發展的權利在內。
b.這些原則的指導目標是要促進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續開發,並使它們具有多種多樣和互相配合的功能和用途。
c.關於林業問題及其機會的審議應在環境與發展的整個範圍內總體且均衡地加以進行,要考慮到包括傳統用途在內森林的多種功能和用途和當這些用途受到約束或限制時可能對經濟和社會產生的壓力,以及可持續的森林管理可提供的發展潛力。
d.這些原則反映有關森林問題的頭一個全球性協商一致意見。各國在對迅速實施這些原則作出承諾時也決定,不斷評價這些原則對推進有關森林問題的國際合作是否允當。
e.這些原則應適用於所有地理區域和氣候帶,其中包括南部、北部、亞温帶、温帶、亞熱帶和熱帶的所有類型森林,即天然森林和人工森林。
f.所有類型森林包含各種既複雜又獨特的生態進程,而這些進程是促使它們有能力和可能有能力提供資源來滿足人類需要以及環境價值的基礎,因此,良好的森林管理和保存是擁有這些森林的國家政府所關切的問題,並且對當地社會和整個環境也十分重要。
g.森林是經濟發展和維持所有生物所必不可少的。
h.確認許多國家的森林管理、保存和可持續開發責任是分配給各聯邦、國家、州、省和地方一級的政府,而每個國家根據其憲法和/或國家立法應在適當的政府級別上實行這些原則。

關於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原則要點

1.(a)“依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具有按照其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亦負有責任,確保在它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致對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其本國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引起損害。”
(b)為取得森林的保存和可持續開發帶來的利益,其議定的全部增加費用需要國際合作的加強和由國際社會公平分擔。
2.(a)各國擁有根據其發展需要和水平和根據與可持續發展和法律相一致的國家政策,使用、管理和開發其森林的主權和不可剝奪權利,包括在總的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範圍內,根據合理的土地使用政策,把這些地區改作其它用途。
(b)森林資源和森林土地應以可持續的方式管理,以滿足這一代人和子孫後代在社會、經濟、文化和精神方面的需要。這些需要是森林產品和服務,例如木材和木材產品、水、糧食、飼料、醫藥、燃料、住宿、就業、娛樂、野生動物住區、風景多樣性、碳的匯和庫以及其它森林產品。應採取措施來保護森林,使其免受污染的有害影響,包括空氣污染、火災、蟲害和疾病,以便保持它們全部的多種價值。
(c)應確保及時提供可靠和準確的關於森林和森林生態系統的資料,這是促進大眾的認識和作出有根據的決策所必不可少的。
(d)各國政府應促進和提供機會,讓有關各方包括地方社區和土著居民、工商界、勞工界、非政府組織和個人、森林居民和婦女,參與制定、執行和規劃國家森林政策。
3.(a)國家政策和戰略應提供一個便於作出更多努力的框架,包括建立和加強各種體制,制定各種方案以便管理、保存和可持續地開發森林和林區。
(b)建立在現有組織和機制之上的國際體制機構安排應斟酌情況促進森林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c)環境保護和社會與經濟發展中所有與森林和林區有關的方面均應加以一體化和全面化。
4.應認識到各種森林在地方、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上維持生態過程和平衡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包括在保護脆弱的生態系統、水域和淡水資源方面的作用,作為生物多樣性和生物資源的豐富倉庫以及用來生產生物技術產品的遺傳物質和光合作用的來源。
5.(a)國家森林政策應確認土著居民、地方社區和森林居民,對他們的認同、文化和權利給予正當的支持。應為這些羣體創造適當條件,使他們在森林使用方面獲得經濟利益,進行經濟活動,實現和保持其文化特徵和社會組織,以及適當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包括通過土地永遠使用安排,作為對森林進行可持續管理的獎勵。
(b)應積極促進婦女在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續開發領域充分參與一切方面的工作。
6.(a)所有類型的森林,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由於提供可再生生物能源,對滿足能源需求起了重要作用,家用和工業用薪材的需求必須通過可持續的森林管理和植樹造林來滿足。為此,應認識到種植本地樹種和外來樹種對提供燃料和工業用木材的可能貢獻。
(b)國家政策和方案應考慮到森林的保存、管理和可持續開發與生產、消費、再循環和減森林產品的最終處置有關的一切方面之間的關係。
(c)對森林產品和勞務以及對環境的代價和利益的經濟和非經濟價值進行全面評價,應在確實可靠程度內有利於就森林的保存、管理和可持續開發問題作出決定。應促進制定和改進這類評價的方法學。
(d)應肯定、加強和推廣一種認識,即植林和永久性的農作物作為可持續的和無害環境的可再生能源和工業原料的使用。應認識和提高它們對維持生態過程、抵消對原始林/老森林的壓力以及提供區域就業和有當地居民充分參與的發展的貢獻。
(e)自然森林也是貨物和勞務的來源,應促進它們的保存、可持續管理和使用。
7.(a)應努力促進有助於國家持久且無害環境地發展森林的國際經濟氣氛,包括促進可持續的生產與消費形式,根除貧窮,促進糧食保障。
(b)應向那些有大片森林區並建立保護包括原始林在內的林區方案的發展中國家提供具體的財政資源。這些資源應明顯地用在那些可以刺激經濟活動和社會替代活動的經濟部門。
8.(a)應致力於綠化全世界的工作。所有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應採取積極明確行動,酌情從事造林、重新造林和保護現有森林的工作。
(b)應通過在貧瘠的、退化和經過濫伐的土地上進行復原工作、重新造林、再植林,並通過管理現有森林資源等資源生態、經濟和社會上健全的方式,努力保持並增加森林覆蓋面,提高林區生產力。
(c)森林管理、保存和持續開發的政策和方案的執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應受到國際上財政和技術合作的支持,包括適當私營部門的支持。
(d)可持續的森林管理和利用應當依照國家發展政策和優先事項,並根據無害環境的國家準則進行。在擬訂這種準則時,應當斟酌情況在適當的時候考慮到國際公認的有關方法和標準。
(e)森林管理應與毗鄰區域的管理相結合,以便保持生態平衡和可持續的生產力。
(f)森林的管理、保存和持續開發的國家政策和/或法律應包括保護生態上能存活的代表性的或獨特的森林,如原始古老森林和文化、精神、歷史、宗教和在其它方面具有獨特價值和在國家一級有重要性的森林。
(g)生物資源,包括遺傳材料的取得,應適當顧及森林所在國的主權權利,並應依照共同議定的條件分享從這些資源所獲得生物技術產品的技術和利益。
(h)國家政策應確保在行動有可能對重要森林資源產生嚴重不利影響和這種行動須由國家主管當局作出決定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a)國際社會應支持發展中國家為加強管理、保存和可持續地開發其森林資源而做的努力,要考慮到調整其外債的重要性,特別是因向發達國家淨轉移資源而加重外債,以及因森林產品、特別是加工產品進入市場機會改善而代替價值降低所產生的問題。在這方面,也應特別注意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
(b)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應設法解決保存和可持續地利用森林資源的工作遭遇的阻力以及地方一級特別是經濟和社會上依賴森林和森林資源的貧困都市和農村人口缺少其它選擇等問題。
(c)國家所有類型森林政策的制訂應考慮到森林部門外部的影響因素對森林生態系統和資源所施加的壓力和要求,並應設法尋求處理這些壓力和要求的跨部門手段。
10.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額外的財政資源,使它們能以可持續的方式管理、保存和開發森林資源,包括植林和重新造林,以及遏止砍伐森林和森林與土壤的退化。
11.為了使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能夠加強本國能力和更完善地管理、保存和開發其森林資源,應當斟酌情況促進、協助和資助依照《21世紀議程》各項有關規定,以優厚的條件,包括減讓性和優惠性條件,獲得和轉讓無害環境的技術及相關的專門技能。
12.(a)國家機構在適當考慮到生物、物理、社會和經濟變量的情況下所進行的科學研究、森林資源清查和評估以及在可持續的森林管理、保存和開發領域方面的技術發展及其應用應通過國際合作等有效模式予以加強。在這方面也應注意可持續收成的非林木產品的研究和發展。
(b)國家和在適當情況下區域和國際機構所具有的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教育、培訓、科學、技術、經濟、人類學和社會能力是保存和可持續地開發森林的主要因素,應予以加強。
(c)國際之間應加強和擴大森林和森林管理的研究和發展成果的資料交流,並在適當情況下,充分利用教育和培訓機構,包括私有部門的教育和培訓機構。
(d)有關保存和可持續地開發森林的適當本國能力和地方知識應通過機構和財務支助並在有關的當地杜區居民的合作下獲得承認、尊重、登記、發展和在適當情況下納入方案的執行。因此,利用本國知識所得利益應由這些人民公平均分。
13.(a)森林產品的貿易應該根據非歧視性的多邊商定條例和程序以及符合國際貿易法和慣例的規定。在這方面,應推動林產品公開的自由國際貿易。
(b)降低或消除關税壁壘和阻礙,提供附加值較高的林產品及其本地加工品進入市場的機會和有利的價格均應予鼓勵,以便使生產國更好地保存和管理其可再生的森林的資源。
(c)將環境成本和效益納入市場力量和機制內,以便實現森林保存和可持續開發,是在國內和國際均應予以鼓勵的工作。
(d)森林保存和可持續開發政策應與經濟、貿易和其它有關政策結合。
(e)應避免可能導致森林遏化的財務、貿易、工業、運輸和其它政策和做法。應鼓勵旨在管理、保存和可持續地開發森林的適當政策,包括適當情況下提供獎勵。
14.(a)與國際義務或協議有所牴觸的限制和域禁止木材或其它森林產品國際貿易的單方面措施應當撤銷或避免,以求實現長期可持續的森林管理。
15.危害地方、國家、區域和全球一級森林生態系統的健全的污染物,特別是氣載污染物,包括產生酸性沉澱的污染,應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