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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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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佈的文件。
中文名
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各類經濟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同時給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統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2014年10月10日聯合發佈了《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告強調,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人員,幫助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動員、規勸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明確,本通告所稱經濟犯罪,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經濟犯罪,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適用本通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