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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鎖定
正按照中央精神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組建企業集團和脱鈎工作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如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煙草等企業在脱鈎或改組後,其領導班子也按照上述39户企業的管理辦法,列入中央管理幹部的範圍。
中文名
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類    型
通知
發佈機構
中共中央
發佈時間
1999年12月1日

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發佈

(1999年12月1日)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加強和改善黨對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加強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作用,中央決定撤銷中央大型企業工作委員會,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簡稱中央企業工委)。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全文

一、中央企業工委是黨中央的派出機關,主要職責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指示、決定在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貫徹落實;負責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國務院稽察特派員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企業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情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協調所管企業與地方黨委的關係;完成中央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央企業工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委員若干名。中央企業工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
根據工作需要,中央企業工委設置精幹、高效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二、將現由國務院管理的163户企業領導班子交由中央企業工委管理。其中,對39户涉及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領導班子列入中央管理幹部的範圍。這39户企業的行政領導職務,中央審批後由國務院任命。其他由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領導職務,由中央企業工委審批;這些企業的行政領導職務,中央企業工委審批後由人事部任命。
加強對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班子管理,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探索並制定符合國有企業特點的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三、成立中央企業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簡稱中央企業紀工委)。中央企業紀工委是中央紀委的派出機關(與監察機關合署辦公),接受中央紀委和中央企業工委的雙重領導。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紀委的有關指示、決定在中央企業工委所管理的企業中貫徹執行的情況;指導中央企業工委所管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檢查、處理中央企業工委所管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重要案件,其中對涉及列入中央管理幹部範圍的39户企業領導人員違紀違法案件,由中央紀委負責查處,中央企業紀工委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受理中央企業工委所管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完成中央紀委和中央企業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央企業紀工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委員若干名。中央企業紀工委書記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
根據工作需要,中央企業紀工委設置精幹、高效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四、將現由人事部承擔的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工作,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移交中央企業工委管理。在中央企業工委內設置精幹的辦事機構。
國務院稽察特派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中央審批後,由國務院任命、派出。稽察特派員助理由中央企業工委任免。
五、由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一般設黨委;少數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特大型企業集團經中央批准可以設黨組。
企業領導機構在京的,其黨委(黨組)由中央企業工委領導。企業領導機構在京外的,其黨委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領導;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以中央組織部或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企業黨建工作以地方黨委領導為主,中央企業工委協助。
企業集團分佈在各地的下屬企業設黨委,由所在地方黨委領導。下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以企業集團黨委(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下屬企業黨建工作以地方黨委領導為主,企業集團黨委(黨組)協助。
六、對領導機構在京外的企業,中央企業工委要與企業所在地方黨委加強合作,共同做好企業黨的建設工作。中央企業工委要主動做好以下工作:考察企業領導班子時,要請地方黨委派人蔘加,調整企業領導成員時,要聽取地方黨委的意見;會同地方黨委抓好企業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會同地方黨委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地方黨委要加強對這些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的工作的領導,積極配合中央企業工委做好有關工作。
地方黨委管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班子的範圍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各地實際自行確定。
調整和加強中央管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工作機構,是國有企業領導體制與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改進管理方法的一項重要措施。這對於加強黨對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起着重要的組織保證作用。各級黨委和領導幹部要從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全局出發,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工作。要把廣大幹部、黨員和羣眾的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定和要求上來。各有關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順利進行。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