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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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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2020年10月9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發佈單位
審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1] 
發佈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3號 [1] 
發佈日期
2020年10月9日 [1] 
施行日期
2020年10月9日 [1] 

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決定發佈

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第13號
《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審計署審計長 侯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何立峯
財政部部長 劉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張工 [1] 
2020年10月9日

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決定全文

關於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審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