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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王忠軍、王忠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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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王忠軍、王忠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是2022年5月31日浙江證監局發佈的決定。 [1] 
中文名
關於對王忠軍、王忠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發佈日期
2022年5月31日
發佈單位
浙江證監局

關於對王忠軍、王忠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制定經過

2022年5月31日,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王忠軍、王忠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關於對王忠軍、王忠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決定內容

王忠軍、王忠磊:
你們作為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200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間,你們持有的公司權益比例由34.41%下降至23.74%,累計變動比例10.67%,其中因2015年8月14日公司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導致累計權益比例減少7.54%;2015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0日,因你們主動增減持、公司回購註銷股份、股票期權行權等導致累計權益比例減少3.13%。在權益變動比例達到5%時,你們未按規定停止買賣公司股份並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直至2021年12月22日,你們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