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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

鎖定
《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1979年1月11日 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
中文名
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
時    間
1979年1月11日
《決定》指出,除了極少數堅持反動立場、至今還沒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來遵守政府法令、老實勞動、不做壞事的地主、富家分子以及反、壞分子,經過羣眾評審,縣革命委員會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給予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待遇。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農村人民公社社員,成分一律定為公社社員,享有同其他社員一樣的待遇。今後,他們在入學、招工、參軍、入團、入黨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應看本人的政治表現,不得歧視。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社員的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應一律為社員,不應再作為地主、富農家庭出身。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