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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

鎖定
為方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首次提出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制定了本規定。 [1] 
發佈單位
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佈文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長令第十號
發佈日期
1999年12月15日
施行日期
1999年12月15日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規定發佈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發佈信息

國家知識產權局長令
第十號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
局長 姜穎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1]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修訂信息

第31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20年10月2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長:張工
2020年10月23日 [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公佈)
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30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九、對《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1999年12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10號公佈)作出修改
將其中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修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規定全文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 [1] 
(1999年12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10號公佈 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為方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首次提出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特規定如下:
申請人自其短期專利申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其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上述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上述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寫明受理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局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證明。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
本規定適用於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註冊申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