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

鎖定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greement on Ending the War and Restoring Peacein Vietnam)亦稱《關於越南問題的巴黎協定》。由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府與美國和越南共和國四方於1973年1月27日在巴黎簽訂並立即生效。協定包括序言、23條正文及4個議定書。
中文名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
外文名
greement on Ending the War and Restoring Peacein Vietnam
別    名
關於越南問題的巴黎協定
簽訂時間
1973年1月27日
發生地點
法國巴黎
參入方
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府與美國和越南共和國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歷史背景

春水、黎德壽和亨利·基辛格在協議簽署現場 春水、黎德壽和亨利·基辛格在協議簽署現場 [1]
1955年法國軍隊按照《日內瓦協議》的規定撤出南越後,美國在南越扶植吳庭豔政權,並於1961年在南越發動“特種戰爭”。1965年2月7日起,美國開始轟炸越南北方,並向南方大量增兵,把特種戰爭升級為以美軍為主的局部戰爭。在中國人民和世界愛好和平人民的援助下,印度支那人民抗美救國戰爭接連取得勝利。同時,美國國內反戰情緒也不斷高漲。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政府於1968年3月31日提出“部分停炸”越南北方的和談方案。5月13日,越南民主共和國和美國的代表在巴黎開始舉行談判。同年11月,美國宣佈全面停止對北越的轟炸和炮擊。1969年1月25日,越美雙方談判擴大為上述四方談判,先後開會174次,最後簽訂本協定。 [2]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主要內容

簽字儀式 簽字儀式 [3]
①美國和其他國家尊重1954年《日內瓦協議》(見《印度支那停戰協定》)所承認的越南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②自協定簽署之日格林威治時間24時起在越南南方全境實現停火,美國停止對越南的一切軍事行動。
③簽約各方承擔義務,停止一切敵對行動,按規定時間從越南南方撤出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軍隊和軍事人員,並交換被俘人員。
④美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保證尊重越南南方人民的自決權;越南南方人民通過在國際監督下進行真正自由和民主的普選,以決定南方的政治前途。
⑤越南的統一將在北南雙方進行討論和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在不受任何一方的壓制或併吞以及在沒有外來干涉的情況下,通過和平方法逐步實現。
⑥重申《日內瓦協議》關於北緯十七度線為臨時軍事分界線和越南北南雙方負有不加入軍事聯盟或集團的義務的規定。
⑦各方均承擔無條件遵守1954年關於柬埔寨問題的《日內瓦協議》和1962年關於老撾問題的《日內瓦協議》並尊重這些國家中立的義務。
⑧由加拿大(1973年7月31日後為伊朗)、匈牙利、印度尼西亞和波蘭的代表組成國際監察和監督委員會,負責監察和監督本協定的執行情況。 [2]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議定書

4個議定書是《有關對越南民主共和國海域、港口及水道的水雷進行排除、使之永遠失效和銷燬的議定書》、《有關在越南南方實現停火和聯合軍事委員會的議定書》、《有關交還被俘軍事人員、被俘外國平民以及被監禁的越南非軍事人員的議定書》和《有關國際監察和監督委員會的議定書》。 [2]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後續協議

為保證協定的執行,根據參加巴黎和談各方建議,中國、美國、英國、蘇聯、法國、匈牙利、印尼、波蘭、加拿大、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府和越南共和國從1973年2月26日起在巴黎召開關於越南問題的國際會議。同年3月2日,與會代表簽署《關於越南問題的國際會議的決議書》,對該協定表示確認和支持。 [4]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歷史意義

《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議》的簽訂,迫使美國從越南撤軍,表示美國的侵越戰爭遭到了最終失敗。1973年3月,美軍將其部隊撤離越南,並承認越南的獨立和主權。但此後,美國繼續其戰爭“越南化”政策,西貢傀儡政權在美國的縱容下破壞協定,越南南方人民被迫自衞反擊,1975年1月7日開始,越南人民軍向南越偽軍發起了總攻擊,1975年3月,南方人民迅速解放了17度線以南的絕大部分地區。5月末進而解放了西貢,取得了抗美救國的偉大勝利。 [5-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