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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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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聯合發佈,印發目的為滿足銀行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金融服務需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中文名
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
外文名
Issued by the commercial bank service government pricing of government pricing catalog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滿足銀行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金融服務需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價格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户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基礎金融服務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目錄》執行。
二、商業銀行免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行簽約開立的個人基本養老金(含退休金)賬户,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異地(含本行櫃枱和ATM)取現手續費。
三、對於銀行客户賬户中(不含信用卡)沒有享受免收賬户管理費(含小額賬户管理費)和年費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户申請,為其提供一個免收賬户管理費(含小額賬户管理費)和年費的賬户(不含信用卡、貴賓賬户)。
四、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户提供賬户變動短信提醒服務並收費的,應事先通過網點或電子渠道等與銀行客户簽約;未與銀行客户簽約的,不得收費。
五、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是指依據《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於商業銀行開展的境內人民幣業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上述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價格主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的商業銀行,並督促其落實各項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 國 銀 監 會
2014年2月14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