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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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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是為支持籌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就有關税收優惠政策發佈公告。由財政部、税務總局、海關總署於2019年11月11日發佈實施。
中文名
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發佈機關
財政部、税務總局、海關總署
發佈時間
2019年11月11日
實施日期
2019年11月11日
發佈文號
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92號

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政策全文

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92號
為支持籌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以下簡稱北京冬奧會),現就有關税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
二、對奧林匹克轉播服務公司、奧林匹克頻道服務公司、國際奧委會電視與市場開發服務公司、奧林匹克文化與遺產基金、官方計時公司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徵增值税。
三、對國際贊助計劃、全球供應計劃、全球特許計劃的贊助商、供應商、特許商及其分包商根據協議向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提供指定貨物或服務,免徵增值税、消費税。
四、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境內機構因贊助、捐贈北京冬奧會以及根據協議出售的貨物或服務免徵增值税的,對應的進項税額可用於抵扣本企業其他應税項目所對應的銷項税額,對在2022年12月31日仍無法抵扣的留抵税額可予以退還。
五、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因從事與北京冬奧會相關的工作而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指定清單內的貨物或服務採購支出,對應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可由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憑發票及北京冬奧組委開具的證明文件,按照發票上註明的税額,向税務總局指定的部門申請退還,具體退税流程由税務總局制定。
六、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各類合同,免徵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應繳納的印花税。
七、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或其境內機構按暫時進口貨物方式進口的奧運物資,未在規定時間內復運出境的,須補繳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進口汽車以不低於新車90%的價格估價徵税),但以下情形除外:1.直接用於北京冬奧會,包括但不限於奧運會轉播、報道和展覽,且在賽事期間消耗完畢的消耗品,並能提供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2.貨物發生損毀不能復運出境,且能提交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3.無償捐贈給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機構、冬奧會場館法人實體、特定體育組織和公益組織等機構(受贈機構名單由北京冬奧組委負責確定),且能提交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
八、對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外籍僱員、官員、教練員、訓練員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臨時來華,從事與北京冬奧會相關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奧組委支付或認定的收入,免徵增值税和個人所得税。該類人員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奧組委出具證明文件,北京冬奧組委定期將該類人員名單及免税收入相關信息報送税務部門。
九、國際殘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税收政策,比照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執行。
十、對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實行清單管理,具體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提出,報財政部、税務總局、海關總署確定。
十一、上述税收優惠政策,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11日。 [1] 

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內容解讀

2019年11月11日,財政部、税務總局、海關總署發佈《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對奧林匹克轉播服務公司、奧林匹克頻道服務公司、國際奧委會電視與市場開發服務公司、奧林匹克文化與遺產基金、官方計時公司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徵增值税。對國際贊助計劃、全球供應計劃、全球特許計劃的贊助商、供應商、特許商及其分包商根據協議向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提供指定貨物或服務,免徵增值税、消費税。
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境內機構因贊助、捐贈北京冬奧會以及根據協議出售的貨物或服務免徵增值税的,對應的進項税額可用於抵扣本企業其他應税項目所對應的銷項税額,對在2022年12月31日仍無法抵扣的留抵税額可予以退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