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鎖定
為加強廉租住房管理,確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文名
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文名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low-cost housing issues
頒發機構
國務院
頒發時間
2007年

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依據

建保〔2010〕6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民政廳、財政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民政局、財務局:
為加強廉租住房管理,確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內容

一、嚴格建設和准入管理
(一)各地區要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堅持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相結合,以配建為主。新建廉租住房項目要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業、就醫和子女入學。
(二)嚴格執行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的規定。要根據低收入家庭人口結構情況,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積住房的比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門要提出套型面積等控制要求,作為項目法人招標的前置條件。
(三)優化廉租住房户型設計,加大建築節能技術的推廣應用,力求在較小的户型內滿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齊全、佈局合理、節能環保和經濟適用。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要落實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的有關規定,明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的收入和資產申報義務,抓緊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車輛和户籍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房地產、金融、工商、税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的準確性。
(五)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程序,確保廉租住房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
二、強化租賃管理和服務
(六)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廉租住房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確承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載明租金水平、租賃期限、轉借或轉租的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等事項。
(七)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的管理和服務,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選擇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承擔。在其他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務,要納入項目統一的物業管理。
(八)強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務收費的繳交率。對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並經催交無效的,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並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九)廉租住房租金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用於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預算安排。按規定落實對低保家庭的供暖費補貼、水電氣開户費減免政策。
(十)完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管理制度,確保補貼資金專款用於改善居住條件。
(十一)正在享受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續。
(十二)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信息,比對申請登記人家庭成員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三、切實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健全管理機制和實施機構,充實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切實履行政府資產管理和對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務的職責。
(十四)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通過定期入户調查等方式,及時瞭解保障對象家庭成員變動情況及廉租住房使用情況。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廉租住房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廉租住房使用情況的檢查等工作。
(十五)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閒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責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並取消該家庭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六)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各種形式主動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對社會各界舉報投訴的騙取廉租住房保障及違規使用廉租住房的行為,要及時處理,並公佈結果。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