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鎖定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是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9年04月15日。
中文名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1] 
發文字號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61號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發佈單位
財政部 税務總局
文件全文
為繼續支持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現將有關税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税、印花税;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税。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税。
七、對公租房免徵房產税。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增值税。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增值税、房產税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准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籌集),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納税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税申報,並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十、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19年4月15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