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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國際油價觸及調控上限後實施階段性價格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鎖定
《關於做好國際油價觸及調控上限後實施階段性價格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是為保障成品油安全穩定供應,降低實體經濟運行成本,減輕消費者負擔,經國務院同意,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高於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上限時,成品油價格階段性不再上調,中央財政對煉油企業給予相應價格補貼。
2022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關於做好國際油價觸及調控上限後實施階段性價格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頒佈時間
2022年6月29日 [1] 
發佈單位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文字號
財建〔2022〕185號 [1] 

關於做好國際油價觸及調控上限後實施階段性價格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

關於做好國際油價觸及調控上限後實施階段性價格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建〔2022〕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兵器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有關企業:
為保障成品油安全穩定供應,降低實體經濟運行成本,減輕消費者負擔,經國務院同意,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高於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上限時,成品油價格階段性不再上調,中央財政對煉油企業給予相應價格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及期限
補貼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煉油企業。
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高於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上限(每桶130美元)時,對煉油企業實行階段性價格補貼,政策持續時間暫按兩個月掌握,後續如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繼續高於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上限,將提前明確相關調控政策。
二、補貼標準及補貼數量
以10個工作日(與成品油調價窗口期相對應)為一個週期計算,補貼標準為該週期內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應調未調金額。
補貼數量為煉油企業在週期內汽、柴油實際銷售量,以企業繳納消費税的汽、柴油實際銷售量為準計算。
三、補貼申請與撥付
中央企業集團負責組織各下屬煉油企業申報補貼資金,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組織地方煉油企業申報補貼資金。
(一)上報備案。各煉油企業按要求填報《煉油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見附件1),由中央企業集團、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彙總後於第一個補貼週期結束前報送至財政部,獲得後續補貼資格。
(二)企業填報。相關煉油企業以10個工作日為週期,根據實際銷售量填報《煉油企業調價窗口期銷售情況表》(見附件2),於每個補貼週期結束後及時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
(三)資料審核。相關煉油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將有關材料上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經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初步審核蓋章後由煉油企業報送至中央企業集團或省級財政部門複審。初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四)彙總申報。中央企業集團、各省級財政部門對複審後的材料進行彙總,並填報《油價階段性補貼申報彙總表》(見附件3)上報財政部。中央企業集團、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個補貼週期結束後及時申報該補貼週期油價補貼。
(五)資金撥付。財政部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各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補貼數量,將補貼資金下達至中央企業集團及有關地方,地方財政應在收到資金預算後及時將資金撥付至相關煉油企業。
四、職責分工
有關煉油企業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主要負責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核,採取書面審查、查閲原始憑證等方式,重點審查企業填報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省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根據企業報送情況審核上報材料的合規性,並負責彙總上報資金申請,在收到資金預算後及時撥付資金。中央企業集團負責對上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並負責彙總上報資金申請。財政部負責組織省級財政部門及有關中央企業集團做好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工作,按要求下達補貼資金預算。發展改革委負責向財政部定期通告補貼標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密切關注成品油市場供需變化,協調相關企業做好成品油安全穩定供應工作。
五、監督管理
煉油企業應當主動接受財政、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對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將取消申請資格並追回已撥付的補貼資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價格補貼資金。對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煉油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
2.煉油企業調價窗口期銷售情況表
3.油價階段性補貼申報彙總表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4日
發佈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1] 

關於做好國際油價觸及調控上限後實施階段性價格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內容解讀

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國際油價觸及調控上限後實施階段性價格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財建〔2022〕18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關於《通知》出台背景
根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當國內成品油價格對應的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成品油調價日前10個工作日的平均價格,以下簡稱國際油價)高於每桶130美元時,按照兼顧生產者利益、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採取適當財税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今年以來國際油價上漲較快,目前處在每桶100-120美元之間。為保障成品油安全穩定供應,降低實體經濟運行成本,減輕消費者負擔,合理引導預期,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通知》。《通知》明確,如果國際油價高於每桶130美元的調控上限(以下簡稱調控上限)時,成品油價格階段性不再上調,按照《石油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中央財政對煉油企業給予相應的價格補貼,以抵消國際油價上漲的部分。
二、關於補貼對象、補貼計算週期和標準、數量
補貼對象為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煉油企業)。
當國際油價超出調控上限,則啓動補貼;如未達到調控上限,則不予補貼。階段性價格補貼的計算週期與成品油調價週期保持一致;補貼標準為該週期內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應調未調金額(即國際油價超過每桶130美元部分對應的成品油價格應調金額);補貼數量為該週期內繳納消費税的汽、柴油實際銷售量。
例如,按照既定計劃,7月12日、7月26日為調價發佈日,當日24時調價生效。7月13日0時至7月26日24時為1個調價週期。屆時將根據7月12日公佈的調價方案,如國際油價超出調控上限,則成品油價格根據國際油價每桶130美元計算確定,同時按照應調未調金額對7月13日0時至7月26日24時內的汽、柴油實際銷售量進行補貼。如國際油價未超過調控上限,則成品油價格按機制正常調整,7月13日0時至7月26日24時內不予補貼。
三、關於補貼政策實施期限
階段性價格補貼政策持續時間暫按不超過兩個月掌握。如後續國際原油價格繼續超出調控上限,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將提前明確國內油價相關調控政策。
四、關於補貼資金申報要求
《通知》主要從三個方面對補貼資金申報提出了要求:
(一)分級填報。中央企業集團負責組織各下屬煉油企業申報補貼資金,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組織地方煉油企業申報補貼資金。煉油企業不得兩頭重複申報。
(二)及時填報企業信息。各煉油企業應按要求填報《煉油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由中央企業集團、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審核彙總後於第一個補貼週期結束前報送至財政部,作為審核和獲得補貼資格的依據。
(三)分週期填報實際銷售數據。煉油企業申請補貼資金應按要求填報《煉油企業調價窗口期銷售情況表》,由中央企業集團、各省級財政部門按《通知》規定完成彙總審核上報後,財政部審定並下達補貼資金。
例如,7月13日0時至7月26日24時為一個調價週期,根據7月12日公佈的調價方案,如國際油價超出調控上限,則煉油企業應於7月27日後根據該調價週期內的實際銷售量,填報《煉油企業調價窗口期銷售情況表》,按程序上報。
五、關於職責分工
為了更好地落實階段性價格補貼,《通知》明確了各部門及相關單位職責和工作流程,包括:有關煉油企業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財政部監管局、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組織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做好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工作,按要求下達資金預算;發展改革委向財政部定期通告補貼標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密切關注成品油市場供需變化,協調相關企業做好成品油安全供應工作。
六、關於監督管理
油價補貼涉及實體經濟和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必須將好事辦好,將政策落實落細,《通知》明確了監督管理要求:煉油企業應當主動接受財政、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對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將取消申請資格並追回已撥付的補貼資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價格補貼資金。對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