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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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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是税務總局發佈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8年12月21日。
中文名
關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文字號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發佈單位
税務總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文件全文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税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應當依法辦理彙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税年度內預繳税額低於應納税額;
(四)納税人申請退税。
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納税申報表》。納税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納税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納税人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税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並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納税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彙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税申報
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税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由納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税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税經營所得納税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税經營所得納税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税經營所得納税申報表(C表)》。
三、取得應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的納税申報
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税申報:
(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辦理。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税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税申報。
(三)納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表(A表)》。
税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税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税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户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户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納税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税申報的具體規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户籍的納税申報
納税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户籍的,應當在申請註銷中國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進行税款清算。
(一)納税人在註銷户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註銷户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納税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註銷户籍納税申報時一併辦理。
(二)納税人在註銷户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註銷户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税經營所得納税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税經營所得納税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註銷户籍納税申報時一併辦理。
(三)納税人在註銷户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註銷户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況,並報送《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表(A表)》。
(四)納税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應當在註銷户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税款。納税人存在分期繳税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註銷户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税款。
(五)納税人辦理註銷户籍納税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税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健康保險税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税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表(A表)》。
七、納税申報方式
納税人可以採用遠程辦税端、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八、其他有關問題
(一)納税人辦理自行納税申報時,應當一併報送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税基礎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關表證單書,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另行公告。
(二)納税人在辦理納税申報時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
2018年12月21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