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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鎖定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是為了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作出的決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0年6月15日發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佈時間
2021年1月1日
實施時間
2020年6月15日
發佈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發佈信息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4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苗圩
財政部部長 劉昆
商務部部長 鐘山
海關總署署長 倪嶽峯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肖亞慶
2020年6月15日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政策全文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三)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佈。”
三、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
(二)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佈。”
四、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佈。”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並按照下列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僅核算傳統能源乘用車)與達標值的比值不高於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和調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對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七、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歸零。”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
九、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十、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等進行核查。”
十一、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1]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內容解讀

歷時近一年、兩度公開徵求意見後,6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正式發佈《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新版‘雙積分政策’”)。專家認為,通過建立積分交易機制,將對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協調發展形成市場化機制。
什麼是“雙積分”?新版“雙積分政策”主要修改了哪些地方?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新政策將產生哪些作用?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修訂勢在必行
所謂“雙積分”,是指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每個汽車廠商都需要生產新能源汽車。
“雙積分政策”,即《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積分辦法》),是由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5部門於2017年9月28日發佈的。“雙積分政策”的實質是通過建立積分交易機制,形成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協調發展的市場化機制。
“2019年,我國新能源乘用車銷售106萬輛,連續5年位居世界首位,行業平均油耗實際值達到5.5升/100公里,較2016年下降10%以上。”工信部裝備工業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積分辦法》的實施,有力促進了行業技術創新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推廣,基本實現了預期目標。但《積分辦法》實施過程中,也存在技術標準亟須更新、企業在燃油汽車節能技術方面投入不夠、積分交易市場供需不平衡等問題。為適應產業發展新形勢,進一步優化管理機制,更好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信部與相關部門在2019年初啓動了《積分辦法》修改工作。
據介紹,這次發佈的新版“雙積分政策”,明確了2021年至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這一新政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工信部指出,按照這一比例,預計到2025年,我國乘用車新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將達到每百公里4.0升,新能源汽車產銷佔比將達到汽車總量的20%。
進一步完善改進
“除2021年至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變化外,新版‘雙積分政策’還做了一些修改。”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政策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豐富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並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範圍,對具備節能減排優勢的車型給予核算優惠。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認為,新版“雙積分政策”結合疫情對新能源汽車產業帶來的一系列影響,根據實施經驗和行業信息反饋對內容進行了完善和改進,解決了前期實施過程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有利於更好地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總工程師、副秘書長葉盛基表示,新版“雙積分政策”框架設計日臻完善、操作規程優化簡潔、調節機制靈活有序。
“此次修訂賦予新能源汽車積分一定條件下50%的結轉比例功能,解決了上一版內容中新能源汽車積分有效期較短的難題。”葉盛基表示,這有助於提升新能源汽車積分的交易價值,保證新能源汽車廠家的積分交易熱情,進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考慮到國內汽車產業發展實際及疫情對當前整個汽車產業的影響,新版“雙積分政策”靈活調整了2019年至2020年的考核方式。葉盛基認為,新政策在幫助行業企業渡過困境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不但延長了負積分抵償期限,而且調整了2020年新能源汽車積分計算比例,允許2021年新能源汽車積分補償2020年新能源汽車負積分,三管齊下的策略既盤活了當前行業的積分資產,又推動了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的發展,為新版“雙積分政策”在“十四五”期間的運行打下良好的開端。
激發行業活力
原有的《積分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了積分供大於求、積分價格偏低,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引導力度不夠的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如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比例考核要求欠缺,行業技術發展進步較快等。
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版“雙積分政策”充分考慮了這一情況,發佈實施後,隨着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強制考核納入、油耗要求進一步加嚴,積分市場供大於求情況將顯著改善,激發行業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活力。
對此,大多數企業已有預期,認為新版“雙積分政策”在促進節能與市場化調節等方面將發揮顯著作用。
在行業發展層面,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認為,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應以培育和擴大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為方向,以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為底線,在市場多元化發展的背景下,鼓勵技術進步的同時,應切實考慮新興產品市場化發展的循序漸進實際,不宜干擾企業的技術路線選擇,不阻礙細分產品市場發展,以滿足消費者對產品的真實需求。
葉盛基表示,展望未來,圍繞新能源汽車產業頂層設計,無論是國家、地方政府還是行業企業,都應堅定信心、凝聚共識,積極培育新能源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環境,努力創造符合市場需求的新能源產品,共同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同時,積極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加快汽車行業管理的改革創新。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