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鎖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於1949年9月27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1] 
中文名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發文機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發文日期
1949年9月27日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為北京。
二、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為一九四九年。
三、全體一致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
四、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底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