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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市

(邊關的交易場所)

鎖定
關市是邊關的交易場所,原意是關與市的合稱。《國語·齊語》説“關市幾(稽)而不徵”,《周禮·天官》九賦中有“關市之賦”,秦律中有《關市律》 。但後來關市也指關下所設的市。漢代文獻中的關市多指後者,這是一種設在邊境關口從事內地與邊疆少數民族及外國的貿易的市場,另有日本岐阜縣下轄的關市。
中文名
關市
外文名
border market;
含    義
邊關的交易場所
記    載
《國語。齊語》
地    區
匈奴﹑南越

關市歷史沿革

關市西漢時

西漢時﹐對匈奴﹑南越都設有關市﹐前者又稱“胡市”。對匈奴的貿易系以內地的繒絮﹑金﹑錢﹑米﹑蘗酒等交換匈奴的牛馬﹑裘革。對南越的貿易系以內地的金銀﹑田器﹑馬牛羊等交換南方的土產和珍寶異物。 關市由政府嚴格控制﹐定期定時開放﹐商人需持政府頒發的符傳之類的許可證按規定品種數量進行交易。嚴禁從事違禁品的買賣﹐也不許輸入禁物﹐違者罪重至死。擅自出邊關走私的要處死。 關市的開閉與限制往往取決於漢政府對邊疆少數民族的政策﹐常影響到雙方關係。漢初呂后曾下令禁止向南越輸出金鐵田器和母畜﹐引起南越和漢的戰爭。漢初直至武帝初年﹐為緩和匈奴的侵擾﹐亦屢通關市﹐以滿足匈奴的需要﹐但仍禁止對匈奴輸出鐵﹑鐵器和兵器。 漢代與邊疆少數民族及外國的陸路貿易儘管受到種種限制﹐但仍相當繁榮。新莽統治時﹐竇融據河西﹐姑臧(今甘肅武威)通貨羌胡﹐一日合市多至四次。

關市東漢時

東漢時﹐與邊疆少數民族及外國的陸路貿易仍相當發達。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北匈奴的貴族一次就驅牛馬萬餘頭﹐來武威和漢賈客交易﹐受到郡縣的款待和東漢政府的優厚饋贈。東漢政府還曾長期在上谷寧城(今河北萬全)開胡市與鮮卑﹑烏桓交易。西域方面﹐也出現“胡商販客﹐日款於塞下”的盛況。 以後歷代王朝﹐在邊境平安無戰事時﹐都在邊關設市﹐與周邊少數民族從事貿易﹐互通有無。關市有時亦稱為“邊市”或“馬市”。

關市關市令

關市秦代關夢令

雲夢秦簡共201簡、律文108條,關市律1條。
秦簡整理小組:關市,官名(《韓非子‧外儲説左上》)管理關和市的税收等事務。《通鑑‧周紀四》胡注認為關市即《周禮》的司關、司市,“戰國之時合為一官”。此處關市律系關於關市職務的法律。
秦代那些簡片很多都無穩定説法,考來考去,一家一説。

關市唐代

唐代 宋代都有關市令。也都有律文保存下來。
關市令第一 欲度關條:凡欲度關者。皆經本部本司請過所官司檢勘。然後判給。還者連來文申牒勘給。若於來文外更須附者。驗實聽之。日別 連為案。若已得過所有故三十日不去者。將舊過所申牒改給。若在路有故者。申隨近國司具狀送關。雖非所部有來文者亦給。若船筏經關過者。亦請過所。
關市令第二 行人出入條:凡行人出入關津者。皆以人到為先後不得停擁。
關市令第三 行人度關條:凡行人度關者。皆依過所所載關名勘過。若不依所詣。別向餘關者。關司不得隨便聽其入出。
關市令第四 霆過所條:凡行人霆過所及乘驛伝馬出入關者。關司勘過。錄白案記。其正過所及驛鈴伝符。並付行人自隨。仍驛鈴伝符。年終錄目。申太政官 勘。
關市令第五 丁匠上役條:凡丁匠上役。及庸調腳度關者。皆據本國曆名共所送使勘度。其役納畢還者。勘元來姓名年紀同放還。
關市令第六 弓箭條:凡弓箭兵器。並不得與諸蕃市易其東邊北邊。不得置鐵冶。
關市令第七 蕃客條:凡蕃客初入關日。所有一物以上。關司共當客官人具錄申所司入一關以後。更不須檢。若無關處。初經國司亦准此。
關市令第八 官司條:凡官司未交易之前。不得私共諸蕃交易為人糾獲者。二分其物一分賞糾人一分沒官。若官司於其所部捉獲者。皆沒官。
關市令第九 禁物條:凡禁物。不得將出境若蕃客入朝。別敕賜者。聽將出境。
關市令第十 關門條:凡關門。並日出開。日入閉。
關市令十一 市恆條:凡市。恆以午時集。日入前。擊鼓三度散。【每度各九下。】
關市令十二 每肆立標條:凡市。每肆立標題行名市司準貨物時價為三等十日為一簿在市案記。季別各申本司。
關市令十三 官私交關條:凡官與私交關。以物為價者。準中估價即懸評贓物者。亦如之。
關市令十四 官私權衡條:凡官私權衡度量。每年二月。詣大藏省平校。不在京者。詣所在國司平校。然後聽用。
關市令十五 用稱條:凡用稱者。皆懸於格用斛者以概。粉面則稱之。
關市令十六 賣奴婢條:凡賣奴婢皆經本部官司取保證立券付價。【其馬牛。唯責保證立私券。】
關市令十七 出賣條:凡出賣者。勿為行濫其橫刀。槍。鞍。漆器之屬者。各令題鑿造者姓名。
關市令十八 在市條:凡在市興販。男女別坐。
關市令十九 行濫條:凡以行濫之物交易者。沒官。短狹不如法者。還主。
關市令二十 除官市買條:凡除官市買者。皆就市交易。不得坐召物主乖違時價不論官私交付其價不得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