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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談判

鎖定
按照談判雙方的接觸形式可分為直接談判和間接談判。
間接談判是相對於直接談判而言的,它是指參加談判的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直接出面參與商務談判活動,而是通過中介人(委託人、代理人)進行的談判。這種談判形式在談判活動中應用較為廣泛。[1]
中文名
間接談判
對    應
直接談判
類    屬
談判方式
釋    義
通過中介人進行的談判
類    型
商務談判術語

間接談判適應情況

間接談判多適用於以下情況: [1] 
1、談判一方或雙方對對手情況不瞭解時。
2、在衝突性較大的談判中,為了避免雙方直接衝突,多采用此法。
3、在談判出現僵局,雙方又無力解決時。

間接談判注意事項

在間接談判中,當事人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2] 
1、介人者的選擇:使用間接談判方式,對於介入者的選擇,應特別注意其能力、信用及對雙方的關係及影響力,以免該第三者的介入,反而阻礙談判的進行與結果。雖然,介入者的介入方式,有時依當事人的一方請求,但也可能由介入者主動介入,但雙方必須對該第三者的各種狀況,做深入的瞭解。
2、介入者的權限:介入者無論屬於中立、代理一方或代理雙方當事人間的關係及權限、其授權的範圍,應有明確的規範,以免該第三者濫用其權限而受到不利的結果。通常在談判中,該第三者應以轉達意思為主要,若有特別的意思,也宜先與一方洽商之後,將其決定的內容轉達他方,而避免由該第三者左右當事人的意思,致使產生挑撥離間的反效果。
3、宜與介入者作充分的意見溝通:介入者容易瞭解當事人的意思,得就當事人的態度,加以判斷或猜測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處理原則與談判的目標。本來,採用間接談判的目的,在於借用介入者的意思與協助,減少當事人的對立,以求更合理之談判結果,因此,充分溝通意見,應為達成此目標不可缺少的要素。
4、以書面確認或轉達:為使介入者所表示的意見,能真正反應本身的意思,於談判過程中,若遇到重要事項,無論當事人本身的意思或經該第三者協調所作的意思,宜採用書面的方式表示,以免因傳達的錯誤或不完全,而影響整個談判的不利局勢。同在談判的各階段及最終結果,應作成確認書,由當事人及該第三者籤認為證。

間接談判間接談判優點

1、中介人一般都是談判對方當地的代理人,熟悉當地的環境,熟知談判對方的行為方式,便於找到合理的解決問題的辦法。 [1] 
2、代理人身處代理的地位,利益衝突不直接,不易陷人談判的僵局。
3、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進行談判,不易損失被代理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
  • 1.    .1.0 1.1 1.2 方其.《商務談判:理論、技巧、案例》[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
  • 2.    .程美怡.談判方法之探討.199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