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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固定資產

鎖定
閒置固定資產與“在用固定資產”相對。閒置固定資產指除在用固定資產外的各項固定資產。包括:(1)尚未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資產,如建設單位已完工並移交給本單位的尚未使用的房屋等;(2)暫時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如因某種原因被查封的車輛、活動場地等;
中文名
閒置固定資產
類    別
資產
缺    點
佔用資金成本
規定時間
未用超過1年

目錄

閒置固定資產產生原因

閒置固定資產的產生,主要源於以下三種因素:
一是內部整合產生的閒置,在進行機構改革的過程中,對部分部門進行了撤併,造成了撤併後資產的閒置;
二是科技進步造成固定資產無形損耗而產生的閒置,這在電子設備的更新換代上表現得尤為突出;
三是因歷史違規行為產生的閒置。最明顯的例子,如無定編車輛、違規購建房產等。

閒置固定資產缺點

對於閒置不用或不需用的機器設備,尤其對於閒置的土地和樓房(以備將來擴展業務時需要)進行處置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方面,這方面的資源佔用不但不能產生收益還佔用資金成本
另一方面企業可能還需為維持日常經營活動而籌資。如果將這些沉澱的資金用在經營活動中,其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閒置固定資產轉讓

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 
1. 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
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2] 
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
2. 小規模納税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參考資料